浅析“诉讼时效”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3年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考虑到王某当时的经济情况,张某未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8个月,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为1500元。借条签订后,王某从未进行过还款。

案情简介
2013年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考虑到王某当时的经济情况,张某未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8个月,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为1500元。借条签订后,王某从未进行过还款。直到2023年,王某在仅归还张某2万元后,便不再承认之前的欠款。
于是,张某拿着当时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提供的借条均发生在10年前,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借款时间较长。法官介绍,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是3年,若期间债权人有讨债行为,如发短信、打电话等,债务人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
此案中,张某向王某出借款项的期间虽超过10年,但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23年向张某还款2万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现王某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一次性向张某支付2.5万元。
上述案例中存在着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诉讼时效经过的影响以及出现何种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接下来笔者将通过上述案件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1 诉讼时效经过的影响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虽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使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若权利人主张的案件情况属实、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措施。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若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权利人的胜诉权将归于消灭。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义务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主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查明。
本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约定的还款期限经过后及时向王某作出催讨的意思表示,如果王某不予理会或者明确表示不还款的,张某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王某在2023年向张某还款2万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倘若王某一直未还款,张某也一直未有过讨债行为,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就会被法院所采纳,张某的债权利益就会因败诉而化为乌有。
2 诉讼时效的变化
诉讼时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可变期间,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在2023年向张某还款2万元就属于上述法定事由中的第二种情形,此时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承办法官才会认定王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要想实现中止的情况,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继承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案是一个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经典案例,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我们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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