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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病
保险公司赔付了20万元保险理赔款
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还是丈夫独有的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前妻离婚后与同样离异的李女士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购买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2023年,王先生身体不适,被诊断出患有脑癌,后在上海进行了手术治疗。期间,王先生将包括银行卡在内的理赔资料交由现任妻子李女士,让其代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然而理赔款20万元到账当日,李女士将银行卡内包括理赔款在内的30余万元全部取走。王先生认为,其手术后需要继续化疗,便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报警及当面交谈等方式要求妻子返还保险理赔款,但李女士拒不返还。王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李女士返还取走的保险理赔款20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认可其将丈夫银行卡内的所有款项取走并将款项用于支付律师费及个人开销的事实,但认为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利占有、支配和使用,坚决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购买的重疾险是针对身体健康所购买的险种,该保险理赔款的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与王先生人身健康具有密切关系,应当认定20万元保险理赔款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该款项的具体用途亦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及康复。
因李女士自认其支取上述款项后,分文未用于王先生的治疗和康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限期返还原告王先生保险理赔款20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后镇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Legal l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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