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当事人供述自己不懂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也常常会遇到当事人供述自己不知道走私了国家禁止性的物品,诸如此类的情形,实际上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认识错误”。许多朋友也十分关心诸如此类的“认识错误”,是否也会构成走私犯罪,承担法律责任,星瀚律师结合丰富的走私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就此做简要解答:
1、不懂法律、法规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一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员工在案发后,常供述自己不懂法律、法规,但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节约”税收成本(比如老板往往会告诉员工这样做是为了降低关税成本),客观上涂改或伪造有关报关单据,造成国家关税损失,当事人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并不是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是否知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其构成走私犯罪的关键所在。
2、误解法律、法规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此类情形比较常见于当事人“带物进关”,虽然当事人了解普通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但由于相关物品较为稀有,行为人也不清楚该等物品是否需要申报,待案发时仍不知所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种类、物品范围,可以参照有关具体清单或表格确定,但这些清单、表格有的涉及海关税则、有的涉及国际公约,专业性强、名目繁杂,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即便了解有关普通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也较难了解到如此细致的规定。
但是,此类情形仍属于前述“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因为主观上对于违法性的误解,而得以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此类情形往往主观恶性较小,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事实酌定处理。但无论如何,星瀚律师仍建议“带物进关”前,尤其是携带“敏感物品”进关前,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星瀚律师提醒,海关目前已开通了相关业务咨询热线就该问题进行解答。
3、走私对象认识错误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2014年上半年,张某从境外走私大量正版游戏光盘,但该游戏光盘在境外为全球首发,次日进关,客观上张某不可能知悉游戏光盘中具体的内容。案发后,属地缉私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游戏内容充斥淫秽物品信息。即张某主观上走私的是普通游戏光盘,但实际上走私的是淫秽物品。
星瀚律师认为,就淫秽物品而言,由于产品在境外系全球首发,行为人确实不可能知悉里面的淫秽物品内容,故理论上应属过失,但由于走私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故不应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就普通光盘而言,由于淫秽物品也具有财产价值,根据法定符合说理论,行为人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因此,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能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常发生于走私共同犯罪中,一些公司较低层级的员工被缉私局刑事拘留后,常常供述自己并非走私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员,有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办事”,自己的行为与国家关税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例如单位通过低价报关走私,单位将货物实际价格拆分成报关价(低价)与现金支付价,某公司员工负责为公司支付报关价以外的货物尾款现金。笔者认为,应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等支付现金的行为的目的是恶意避税,并结合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地位、收入加以综合认定。
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同,走私类犯罪案件是极为复杂和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星瀚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因涉嫌走私被调查时,急于撇清关系、隐瞒事实或者躲避藏身,并不是最佳方案,甚至会弄巧成拙。而是应当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听取意见,选择最佳的应对方式,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利益。
走私犯罪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作者:夏琛来源:星瀚微法苑

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当事人供述自己不懂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也常常会遇到当事人供述自己不知道走私了国家禁止性的物品,诸如此类的情形,实际上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