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021年6月1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也开始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021年6月1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也开始正式施行。下面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周聪律师对此的分析。
新规变化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民政业务领域实现了9个“首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相关案例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
该案被告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曾介入处理。此后,仍有未成年人到章某处进行文身。此外,章某还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应当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结语
年轻时候的我也曾动过文身的心思,觉得文身能够彰显个性、表明对生活的态度,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发现如使用不合格的文身颜料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社会公众也容易对文身者产生负面评价,入学、参军、就业等多行业明确规定不得文身。小小文身对成年人的影响都如此,对心智发展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宿迁中院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极大程度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更安全、更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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