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黄小鸭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西湖小区2-201房屋在出售,于是便委托中介公司联系出卖人王美丽,约定时间看房。
2023年2月16日,黄小鸭看完房后,发微信询问中介房超多:“小房,你帮和业主沟通一下,98万能拿下来吗?还有,帮我算算相关费用。”中介房超多回复:“业主说最低只能100万,我再帮您争取一下。如果您购买这套房子,先按100万元算,契税是一个点为10000元,中介费是1.5个点为15000元。”
2023年2月17日,黄小鸭携同家人再次要求中介带看房屋。
次日,房超多向黄小鸭发送微信:“黄姐,业主说房子一次性付款的话,99万可以成交,您看能接受吗?”黄小鸭回复:“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暂时不买房了,谢谢!”
2023年2月22日,中介公司通过系统查询上述房源已出售,经核实,黄小鸭以99万元的价格私下与王美丽签订合同并已完成过户。
二、争议焦点
1.黄小鸭与中介公司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2.黄小鸭是否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三、律师观点
1.黄小鸭与中介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不仅包括书面意思表示、口头意思表示,还包括通过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即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以默示积极行为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中,黄小鸭从中介公司处得知王美丽出售的房源信息,黄小鸭也跟随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查看了房屋,并委托中介公司与王美丽进行沟通、协商。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向黄小鸭报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黄小鸭亦接受了上述行为,即可认定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
2.黄小鸭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黄小鸭与中介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后,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最终与王美丽订立了买卖合同。若黄小鸭能与中介公司如约履行中介合同,黄小鸭应当对支付中介报酬有预期,支付中介报酬系黄小鸭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黄小鸭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王美丽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公司与王美丽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公司得不到报酬。黄小鸭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黄小鸭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