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核算?
失业保险待遇的核算,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积缴费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延长为十—个月;累积缴费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递增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刖次失业救济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其中失业保险金的核算,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失业保险篇(三)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3 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