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人醉酒仍乘坐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要担责

来源:克拉玛依市中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马某、兰某在共同饮酒一段时间后,明知好友崔某在另一酒局中饮酒,又打电话邀约崔某参加此酒局,崔某接到电话后随即前往。

基本案情
马某、兰某在共同饮酒一段时间后,明知好友崔某在另一酒局中饮酒,又打电话邀约崔某参加此酒局,崔某接到电话后随即前往。三人在饮酒期间,崔某和兰某想要购买烟酒,兰某明知崔某已达醉酒状态,仍然乘坐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商店,在返回途中车辆与墙体相撞翻车,造成驾驶员崔某、乘坐人兰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无责任。经鉴定,兰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崔某因此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兰某辗转三家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巨大,故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兰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31.4万余元。兰某在事故过程中是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领域对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不能等同民事责任划分,无事故责任的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应具体分析。兰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其给崔某打电话参加酒局时,知晓崔某已于另一场所和朋友喝酒,在明知崔某饮酒过多的情况下,本应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崔某开车却未制止,仍然自愿乘坐崔某驾驶的摩托车购买烟酒,将自身安全置于了危险的境地,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崔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兰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崔某向兰某赔付12.3万余元(除去其已垫付的医药费12.8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朋友之间相邀共同饮酒是为了增强情感,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但应适量、少饮为宜。如过量饮酒,则使醉酒者基于酒精的麻醉,导致意识不清、行动不便,从而降低了自我防护和风险防控能力。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乘坐人如果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仍然自愿乘坐车辆,可以认定乘坐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杜绝酒驾,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应及时劝阻,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放任危险的发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定要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