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创作者与平台签订合同该注意些什么?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看过我们之前文章的读者们都可能还记得,引发“王思聪被限高”事件的导火索,是王思聪经营的熊猫互娱与其签约主播曹悦之间的纠纷。

看过我们之前文章的读者们都可能还记得,引发“王思聪被限高”事件的导火索,是王思聪经营的熊猫互娱与其签约主播曹悦之间的纠纷。熊猫互娱将曹悦从其他直播平台“挖”到熊猫TV平台,并承诺将为曹悦承担其应当赔偿给原直播平台的违约金。然而,至今为止熊猫互娱并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因此,王思聪作为熊猫互娱的董事长,被列入限高名单。而从案件的执行标的推算,主播曹悦对于原平台的违约金,可能高达人民币300余万元。这还不是头部主播的“身价”,据悉游戏直播主播“嗨氏”从虎牙转会斗鱼时,违约金高达4900万元。
与“高身价”同在的是解除合约时的“高代价”,因此,游戏主播、知识付费讲师、自媒体创作者、vloger等内容创作者,在与各类平台签约的时候,更需要慎重考虑。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在将流量变现为实际财富的同时,又要注意避免落入哪些陷阱?
01著作权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区分
内容创作者与平台方的合作,绝大多数是因为平台方看中了内容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或可以直接为平台方带来经济效益,或可以吸引用户的眼球和注意力,给平台方带来流量、关注量的增加,从而间接地为平台方带来利益。
一般而言,目前的平台方为了推广的便利性、作品的流传度,以及后续衍生品开发的需求,都会要求取得内容创作者所创作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或者至少与内容创作者共同拥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同时,再约定内容创作者享有作品全部销售、变现所得中一定比例的收益权。
这类的约定对于平台来说无可厚非。而对于内容创作者而言,则应当注意,虽然该作品系其自身所创作的,但由于相应的著作财产权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由平台方享有,则在未与平台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经归属于平台方的作品,将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02内容创作者对于作品的审核义务
平台方一般都会在协议中约定,若作品侵犯第三人的任何在先权利,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平台方对外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应当由内容创作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的约定,也即要求内容创作者对于作品应当负有审慎的、严格的审核义务。此处的审核,不仅应当包含对于是否存在借鉴、引用甚至“抄袭”、“洗稿”他人作品的审核,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故意使相关受众造成误认,导致不正当竞争风险的情况。
另一个比较容易忽视的方面是,若文章中存在使用他人图片的情况,需要注意取得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若图片中还涉及到他人的肖像权,还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各类信息网络传播服务平台中提供知识付费、付费阅读、甚至仅仅在网页中植入相应广告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商业性的营利使用行为。而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可能构成对于他人的肖像权侵权。
最后,不论是直播,还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知识付费授课,抑或是通过撰写文章表达观点,都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并传递主流的价值观。通过一些带有“擦边球”性质的涉及黄、赌、毒性质的内容,虽然可以吸引一时的关注量,但最终仍将面临被封号或删帖、甚至承担其他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03对于作品类型、著作权类型的理解
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纠纷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第一个关注的要点就是作品究竟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还是归于录音录像制品等没有独立著作权的制品?如果属于作品的,那究竟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
在目前的知识付费和内容创作领域,存在一定数量的作品,其内容创作者,与表演者、演绎者并非同一主体,而是借由平台的能力,在与内容创作者合作,取得原始内容后,经由平台的改编,使其成为更加符合音频、视频的录音录像需求的文字作品,最终再由形象、气质、音色更符合作品要求的表演者进行演播,最终形成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显然,若实际作品的创造过程如上文所述,将会造成著作权权属混乱,作品权利链条复杂,需要多重许可的情况。在此时,无论是作为内容的创作者,还是实际的演播者,都需要与平台确认其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避免因合同约定的缺陷导致争议的情况。
随着各类平台的发展,以及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内容创作领域越来越凸显出法律的滞后性。许多新型的传播渠道,无法简单的套用著作权法的现有约定。而在法定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则更多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作初期即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在必要时,也应当需求专业人士的介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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