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钱,抵押的房子能直接归我吗?”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除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的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其中让与担保制度尤甚。

除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的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其中让与担保制度尤甚。
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清偿债权的非典型担保。
例:温某与杨某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温某向杨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同时温某与杨某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温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过户于杨某名下,若温某到期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杨某须将该房屋返还给温某,若温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杨某终局性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用以抵偿温某对杨某的还款义务。
合同订立后杨某依约向温某出借了50万元本金,温某也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后还款期限届满,温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同时因该房屋周边修建地铁,使得房价大涨,双方因此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对此,杨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待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成就,即有权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温某与杨某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则直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从一方面来看,即便温某到期未清偿借款债务,杨某也不能依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从另一方面来看,案涉房屋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温某已为杨某办理过户登记),此时让与担保物权确已设立,杨某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并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需注意的是,若仅约定房屋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但未实质办理过户登记的,则属于后让与担保,该约定仅有债权上的担保效力,而不享有让与担保物权,若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申请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借款本息,但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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