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打工人繁忙的搬砖生活再一次按下了暂停键。本轮静默期间,本所律师频繁接到普通劳动者、企业老板乃至企业HR的电话、微信及电子邮件咨询,多是关于静默管理期间的工资发放、静默管理不能返岗、部分劳动者拒绝返岗等疫情防控措施下的劳动人事处理问题。为此,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司法实务汇总了涉及疫情期间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休息休假调整等十五个热点问题,助力企业在疫情当下及疫情过后的运营管理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妥善解决劳动用工问题。
问:一、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问: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怎样发放?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三、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工资怎么发放?
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三)对于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问:四、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怎么发放?
答: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问:五、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答: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六、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问:七、静态管理期间,无法办理工资支付的怎么办?
答:对于用人单位静态管理,银行、财务无法正常工作,致使无法正常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发放生活费,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的问题,复工复产后再行结算工资。
问:八、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又拒绝使用带薪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假。
问:九、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调整薪酬标准?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薪酬调整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问: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十一、用工单位能否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十二、具备复工条件后劳动者拒绝返岗的怎么办?
答: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满足复工条件后,劳动者拒绝到岗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劳动者拒绝返岗的情形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问:十四、对于退休返聘等非劳动关系人员,因疫情管控未出勤,企业是否可不支付报酬?
答:此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于退休返聘人员没有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报酬。
问:十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答:当前,由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着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实际生活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形形色色,远不止于笔者整理汇总的这些。虽然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但仍期望用人单位与广大劳动者能够聚心聚力、共克时艰,双方均能本着客观、公平和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真正做到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上述内容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2020〕8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6.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静态管理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7.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热点问题汇编---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疫情劳动纠纷的回答
涉疫劳动用工问题十五问
作者:李俊霞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打工人繁忙的搬砖生活再一次按下了暂停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