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5月22日,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活动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造成部分人员伤亡,151人确认安全,21人遇难。在此,向在赛事中失去生命的参赛人员表示沉重的哀悼!如今,马拉松赛事层出不穷,这场噩耗堪称国内马拉松赛事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谁该为这场事故承担责任?谁该为这些逝去的生命负责呢?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试图从法律角度,对事件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民事责任
马拉松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若加之户外、山地等因素,则极大的加深了运动的风险。在这场山地马拉松的悲剧中,责任的承担该何去何从?
1. 组织方的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次马拉松的组织者不管是承办者还是管理者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类似于本次突发事件的天气情况、紧急救援应该有应对措施,以便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实上,按照当前新闻报道,赛道保障不完备、补给站设置不合理、比赛未及时叫停、也没有及时做好救援。根据新闻报道的亲历者叙述,补给点应当配备有医护人员、受过训练的志愿者等保障以服务整段赛事,做好安全保障。但是,CP2到CP3部分,8公里赛道爬升1000米也没有补给站。换句话说,本次马拉松比赛的组织者并未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次山地马拉松的组织者是马拉松场公共场地的管理者,对本场比赛的参赛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应当包括对天气的预判、赛道有效保障、补给站设置合理、全程安全提示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保障参赛人员安全。假设,本次比赛中不存在赛事组织者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在本次比赛中,组织方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赛人员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参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比赛者,对于马拉松这项运动的风险应该有所预见和了解,如果赛事组织者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参赛者可能对后果的产生存在着部分的风险承担,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规则。
3. 责任承担
本次赛事中对于双方具体责任的划分,虽然受到极端天气情况的影响,但是还是要看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作为安全责任的组织者如果在马拉松比赛的前期没有相关的预案、出现极端天气后现场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出现工作失职、保障缺位的情况,参赛者个人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是有限的,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在于组织者。
- 组织者是否可以因”极端天气“免责呢?
网路存在一种言论是,该后果的产生主要还是由于天气变化而产生的,不能完全要求组织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就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事件中,假设作为天气数据监测的单位可以检测出天气的突变情况,就不存在不可预见、不能把避免的情形。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九)应急救援预案。”作为赛事的组织者,对于一场户外的大型赛事,天气情况应当是提前了解并且就天气突变情况应该存在着应急救援的预案并且做好对参赛者做好提前的告知和准备。但事实是,根据新闻报道本场比赛的前期准备并未告知参赛者准备足够的保暖装备,这也成为参赛者在遇到本次极端天气中无法保证体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假设本次比赛中,作为天气数据监测的单位可以检测出天气的突变情况,但是赛事组织者并未主动了解掌握做出安全应对预防措施,并且在遇到天气突变后并未做出安全应对措施,则本次事件,不存在“极端天气”免责的情况。
(二)刑事责任
组织者是否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对于是否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问题,在公安机关部门还未做出调查认定结论时是不能做出定论的。根据相关情况,仅从法律观点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罪名主要的构成主要为(1)举办大型赛事。(2)组织者存在着重大过错。(3)该过错与结果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假设,公安机关调查结果确认是本次赛事组织者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医疗点、补给点的配备不足,没有对天气突变做出安全提示告知和应急处理、未能对参赛者予以必要安全保障从而导致了现在事件的后果,则有可能涉嫌承担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假设本次事件组织者、管理者确实存在着前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形,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则需要安全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受到处罚。
轻视风险代价巨大,为了避免悲剧发生,建议各位在参加马拉松比赛前,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赛前准备。1.做好攻略、准备好比赛中的装备。2.做好自身身体状况评估,根据自身情况做好额外补充。3.提前学习自救知识,面对恶劣天气,忌逞能。悲剧已经铸成,愿逝者安息,也希望更多人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