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申请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并无过多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可以参照以下凭证综合认定: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第四,考勤记录;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三、四项相关的凭证与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申请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工伤申请时限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员工因公致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可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同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一到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五到六级伤残津贴适用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工伤如何救济
作者:党子怡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申请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