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技术入股"在创业热潮中已经司空见惯,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技术入股"吗? "技术入股"真的零风险吗? "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 本文将对创业者耳熟能详的"技术入股"中的陌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取消旧《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该规定, 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鼓励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创业的举措。据统计, 在非货币资产中, 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
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形式,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这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
01.什么是以技术出资入股
首先, 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例如, 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通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 可查明该专利的情况、年限及权利人等相关信息); 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 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但是, 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问, 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 或者投资人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 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 并不当然表示该技术不具备出资价值。出资的技术是以"合法存在"为基础, 而非仅以"权利证书"作为出资条件。在此之上, "具有经济价值"才是出资所对应的技术之"核心条件"。
其次, 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 为公司带来效益。一项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技术, 对企业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 一项能为企业打开销路的新技术, 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这些经济价值都能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但有些专有技术是运用在管理水平、公司运营筹划上的"谋术", 而非"技术", 这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但很难作为《公司法》定义中的"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再有, 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 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该技术一旦作为出资, 技术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公司, 而作价入股时的经济价值会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存在, 如果该技术非可靠、非稳定, 不仅会导致公司的资产缩水, 也可能会导致经济效益并未能长期稳定的创造, 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们经常碰到创业者询问, 自己关系不错的一个伙伴想要加入初期的创业团队, 但是因为彼此关系较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对方想要以自己的"技术"作为出资; 多数情况下, 所指的"技术"是指维护客户的能力、公关的能力、销售或者是市场推广的技巧等…但是诚如上文所说, 技术入股是有条件的, 并非简单的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确认作价就可以进行入股, 严格的范围和要求不可被忽视, 否则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融资带来影响。
02.技术出资的程序
(1) 出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大多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同所指向的出资标的物及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到底是以专利权出资, 还是以专利权的许可出资? 技术的所有权与技术的使用权是差异巨大的权利分类, 纠纷正是由此产生。
为避免纠纷, 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 有不少专有技术出资人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 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都存在疑问; 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 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等, 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 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 但并不具有处分权。
另外, 接受技术出资时, 如有必要, 应要求出资人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资料, 以查明该专利权是否存在共有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该技术权利的归属更难查证, 可以通过核实技术资料、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该部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 办理专有技术权利的转移手续
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这一点, 虽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 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转移和相应权利的转移, 公司必须通过协议约定, 不仅将技术资料保存在公司, 并且约定该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 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该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
同时, 出资人应当向公司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对专有技术实施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这一过程, 也是公司对于该专有技术的验收过程。
03.技术出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
(1) 以技术出资, 但技术所有权未转让
前文中已经提到, 出资标的物不明确会导致技术出资标的是所有权还是许可权不清晰。因此, 技术出资的情况下, 除了要求技术出资人递交技术清单、提供技术指导外, 还有必要确认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 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应当及时办理。
(2) 缺少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验收
有些非专利技术, 没有公开的资料可以参考, 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熟悉其经济价值, 因此出资的评估结果信口开河, 难以验收。我们建议, 公司在引进该专有技术前, 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对此进行评估, 对其生产经营的效益进行测算。另外, 公司也应当在出资人之外, 培养具有相关经验的技术团队, 以更好地学习掌握该专有技术, 防止一旦出资人离职或技术封闭, 公司运营受损。
(3) 企业给核心技术人员配发股权
现下创业型企业迅猛成长, 许多企业希望也必须培养或引进更多的专有技术人才, 从而带来更多更新的专有技术。但由于创业型企业的资金并不充足, 因此, 以股权作为对价吸引人才成为了"曲线救国"之路的首选, 此时也不可避免会产生技术出资问题。
首先, 如果是以支付工资薪酬的办法引进人才——人才以其专有技术对应的劳动力(劳务)为企业服务, 企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一般不会发生技术出资的问题; 但如果以股权作为对价、涉及以技术向公司出资的情况, 则会产生诸多问题: 技术需要转移到公司, 权利需要一并转移到公司, 该人才仍然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并传授专有技术。所以, 如果技术人员带来的技术作为股权的对价, 公司及该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都会有所不同。
其次, 如果公司以该专有技术作为核心生产力, 在引进该技术时, 则应当在作价阶段严格制作技术资料清单, 进行技术成果验收。实践中, 技术人员担心自己的专有技术泄密, 会提防公司对自己技术成果的调查和验收, 许多企业没有对技术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 接受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后, 并未得到想象中的专有技术, 而且一旦该技术出资人离职, 将导致了"技术仍在, 效益不再"的局面, 公司因此承受重大经济损失。
小结: "技术"准确的价值评估, 以及相对应的股权结构设置, 对许多拟接受技术出资入股的创业型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北京中关村和深圳经济特区曾出台相应的技术成果入股规定, 对技术出资人和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指导。目前, 我国对于技术出资的法律体系及整体观念并不健全, 实践中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无论多看好一项技术, 我们建议公司审慎地对待技术出资, 制定详尽的出资协议(尤其是技术价值发生贬损时的调整), 设置合理的股权分配比例, 约定出资后完备的权利义务及出资程序, 确认验收标准等。
技术入股到底靠谱吗?
作者:星瀚微法苑来源:星瀚微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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