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吗?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物业服务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切身利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众多业主关于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疑问。

物业服务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切身利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众多业主关于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疑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物业服务与物业费之间的关系。物业费是业主为了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安保等支付的费用,而物业服务则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相应服务。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则提供相应的服务。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下面通过部分判例来寻求法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原则。
案例一: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陕0113民初32225号
对于被告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因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公共性等特点,收取物业费亦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不到位的地方物业应及时改进,但被告证据以某个时间点,并不能涵盖整个时段,故对其拒交物业费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陕0113民初8545号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如果拒交物业费,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
上述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物业服务的长期性、公共性特点以及物业费的重要性,并对于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持谨慎态度。也体现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这有助于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服务,业主的义务就是交纳物业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交物业费这类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价值,这个价值与其他价值是否有冲突,有什么冲突,哪个价值更为重要,更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等等,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可以使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以一定的价值观的形式凸现,才能得出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符合公平的结果。
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作为维护小区的重要资金,是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金钱因素,欠缺该管理费用,小区的日常维护就无法进行,甚至陷入瘫痪。如果小区业主以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为由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此,当小区的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者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主动地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也提醒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以维护整个小区或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转。因此,业主支付物业费不仅是履行合同约定,也是确保整个物业项目或小区正常运行所必需的。
那么,面对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业主能否少交物业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三:任涛、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8228号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上任涛也已接受和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该服务虽然存在诸多瑕疵,但不应成为任涛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的理由,即任涛仍应当向和泰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况一审法院考虑到和泰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已经判决酌情扣减10%物业服务费。
案例四: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爱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5181号
但一审判决考虑彩生活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故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按赵爱君应交物业服务费的70%计收物业费一节,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中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关职责,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均存在违约情形,故判决酌情减少业主应缴的物业费。
业主维权难,主要在于证据不足。
在众多维权案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令人深思,许多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困境。证据,作为法律诉讼中的基石,对于业主维权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面临着证据收集的种种困难。首先,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业主在购房时对于合同细节、法律条款等关键信息缺乏足够了解,这导致了在纠纷产生时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其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设置各种陷阱和模糊条款,使得业主在维权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关键证据如监控录像、会议记录等往往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手中,业主难以获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业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业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其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物业公司有义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进行回应,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整改或服务质量持续不达标,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物业公司整改。在协商和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如业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长期不达标,法院酌情判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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