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一般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般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本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想单方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具体而言,试用期间需要提前三天,而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三十天。
二、关于服务期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后,违背了协议约定,则不论其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都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违约金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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