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下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李文刑辩团队全体成员通过线上方式就疫情之下的法治思维展开学习与讨论。本次讨论由团队负责人李文主持,围绕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汪少鹏主任撰写的《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原则——以司法机关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为切入点》(下称《理念与原则》)进行讨论。
01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介绍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供细化指导意见。《理念与原则》就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提出刑事司法的六大法治理念和原则:“遵程序、保权利”,坚持程序公正;“严标准、明界限”,坚持罪刑法定;“重事实、讲证据”,坚持证据裁判;“慎入罪、体谦抑”,坚持宽严相济;“彰公平、求正义”,坚持司法为民;“综治理、显智慧”,坚持正面导向。
02 律师意见
马力律师就《意见》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二种情形发表看法,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认定难点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这个因果关系从实践中很难把握,没有办法查明传染源,此类罪名从因果关系入手,是有效辩护方式之一。另外,马力律师还认为,疫情之下最严重的问题是辩护人的缺位,特殊时期侦查活动不停止,检法机关有针对性的提前介入个案,而辩护人却身处隔离,根本无法第一时间介入,对于这个问题希望律协或司法局能够协调解决。
徐小明律师认为,《意见》重申了03年司法解释对于哄抬物价认定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理念与原则》一文对于该规定立法的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现阶段对于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欠缺合理性,比如湖北省此前发布的进销差价额15%的标准偏低,没有考虑市场调节功能中的价值规律与疫情期间商品销售成本剧增的现实情况,在遇到洪湖某药店进价6毛、售价1元的案例时以此进行处罚,受到广泛的质疑和争议,最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不再适用该标准。这说明政府机关在发布具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影响力的规定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市场的实际状况发布契合客观实际的标准。
尹群峰律师认为,《理念与原则》中无论是贯彻“综治理、显智慧”理念,坚持正面导向原则,还是贯彻“慎入罪、体谦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原则,都重点探讨了《意见》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其行为表现可能纷繁复杂,对应的法定标准也并不明确。以口罩为例,全国多数省区都有查处高价销售口罩的新闻报道,是否入罪大多采取售价—进价/进价=进销差价率,再套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比率上限来判断。但是,进销差价率是个以百分比呈现的“相对值”,售价、获利却是“绝对值”,机械的仅以某一个时间段的“相对值”作为入罪标准,既不符合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现实中也容易发生“误判”。疫情期间物价管控的目的是实现“多纬价值的衡平”,那么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也应基本平衡“销售者的风险”与“普通民众的购买机会”间的关系,而不应过分保护某一方。因此,疫情期间的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不应仅仅依据刻板的进销差价率,还应当结合疫情期间商家的经营成本上浮、经营风险增大情况,综合评价特定时期涨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把危害性与其社会贡献作对比。
侯琛律师对《理念与原则》“遵程序、保权利”的理念发表了看法。她认为,法治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而现阶段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时惩治违法犯罪的速度和力度牺牲了一定的司法公正,但这种不公正是合理的,应当允许这种合理的不公正的存在。没有绝对的公平和公正,在全国紧急防控背景下,前有医生冒着生命危险救死扶伤,后有各地的防疫人员坚守岗位不辞辛劳,但依然有人为一己私欲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群众、道德败坏。此时民主自由价值可以适度让渡于生命安全价值,惩治违法犯罪的力度和速度更能取信于民,适时安定广大群众的情绪,也能起到警示和教化作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孔得胜律师就《意见》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意见》虽未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嫌疑。《意见》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解释为包括:(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孔得胜律师认为,《意见》已经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从事公务的情况下,纳入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如此一来,合同制的辅警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这就突破了社会大众对一般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意见》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较大嫌疑,甚至可以理解为类推解释,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在从事公务)类推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值得商榷。
郭川律师在阅读了《理念与原则》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贯彻“慎入刑、体谦抑”理念在疫情防控时期显得尤为重要。疫情本身就是一场灾难,对于在灾难面前毫无敬畏感、无视生命的人绝不姑息,如主观恶性明显的诈骗犯和生产、销售假药犯,以及严重不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对于确属情有可原、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行为应充分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该原则适用的最大障碍是在防控任务重、防控人员缺乏的特殊时期如何引入专业人员严格把控,以及何保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另外,宽严的界限、程度如何把握等都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余飞律师就《理念与原则》的有关内容发表了看法,该文认为“将哄抬物价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余飞律师表示,该观点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该问题本质上反映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具体理解不同。对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具体内涵的理解不同,便会对哄抬物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看法不同。他表示,2010年12月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该规定属于附属刑法,且附属刑法也是刑法的一种渊源,那么将哄抬物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杨玉芳律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防疫机构问题发表了看法,她认为疫情防控的主力是政府,进而是疾控中心。但是本次疫情范围之广、防控压力之大,使得疾控中心在防疫工作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随之而来的是防控任务被下放,各社区和村委成为本次疫情防控的主力。但社区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法治思维较为淡薄,医学知识也相对匮乏;村委工作人员大多年迈,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防控措施执行难以到位等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暴力防疫工作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的防控措施五花八门,防控标准更参差不齐。有人下楼遛个弯,被拉走强制隔离十四天;有人出门遛狗,宠物狗竟被活生生打死。本来病毒肆虐令人恐惧,遭遇暴力防疫更让人寒心,高压力度下采取高压防控措施毋庸置疑,但不能缺乏爱心,防控人员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才不会寒了人民群众的心。
菲罗娜律师针对疫情期间过度执法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她认为,中共明确强调“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但有的地方政府抱着“宁可不干事,也不能出事”的思想,出现只抓防疫不管经济的懒政现象,其实质是相关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担当的表现。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防控与恢复,正视百姓的温饱问题、收入问题、复工问题,不要慢、不要等,努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真正做到执法为公、执政为民。
03 总结发言
团队负责人李文律师对大家的看法一一进行点评并表示,《意见》的出台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刑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虽在疫情防控期间打击涉疫情犯罪案件讲求从严、从快,但同时需要遵守刑事司法基本要求。《理念与原则》提出的六大刑事司法理念与原则,在特殊背景之下,更显弥足珍贵。李文律师号召团队律师加强自身研究学习,针对时下法律问题积极思考、撰写法律文章,为客户、社会、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疫情之下的法治思维——中和信李文刑辩团队线上学习所思所想
作者:孔得胜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2月29日下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李文刑辩团队全体成员通过线上方式就疫情之下的法治思维展开学习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