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出台,医药领域反腐面临新风向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7月,国家卫健委联合9部门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掀起医疗反腐风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7月,国家卫健委联合9部门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掀起医疗反腐风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重点提及食品药品、医疗领域行贿问题。
目前,该修正案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将会对我国医药领域后续反腐工作带来何种影响?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多年深耕医药法律服务领域经验,特以本文对该问题作一浅析。
一、医药领域行贿受到重点关注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核心内容为前七条,其中有四条均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行贿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修正案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也相应地调整了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以做好衔接和平衡。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条明确了“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即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我国的法定刑上属于较严重的处罚。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上述第三百九十条,在调整法定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七项从重处罚情形,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观念。其中明确“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二、医药领域反腐零容忍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力图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
2023年国家剑指医药领域专项清理整顿后,中纪委发布《2023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于“专项整治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专项提及医疗领域。
2024年1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在“突出重点领域”中表示,加大对国企、金融、医疗、粮食购销、乡村振兴、烟草、体育和统计造假等领域案件查处的力度,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
2024年1月8日,中纪委官网发布题为《奋力谱写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写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之际》的头条文章,再度点名医疗反腐。
2024年1月8日至10日,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上针对整治腐败问题提出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医药正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整治领域之一。
此外,卫健委也发布了《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以下简称“《方案》”),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大型医院巡查,重点巡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落实情况。
由此可见,医药反腐行动不会只是“一阵风”,而行贿方作为全链条式腐败的一环,自然是“穿透式”监管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无疑将为医药领域反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行贿受贿并重处罚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性犯罪,二者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密切联系,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然而,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实践中一直存在对行贿惩处对比受贿偏弱的问题,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
受贿罪的法定刑原本高于行贿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行贿罪的处罚标准以及从宽标准的认定,增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行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与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保持一致。因此,完善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线之一。
实践中,行贿者原本一直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出现。大多数受贿行为在行贿者指认后,都会变成“索贿”,从而减少了行贿者的责任。这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打击受贿犯罪的常见做法。但这显然与我国一直致力推行的“行贿受贿并重”导向相悖,也与本次修正案体现的修法精神相悖。
贿赂犯罪具有极高的隐秘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又常常会存在互利互惠的利益关系,因此,办理贿赂案件往往会存在“发现难、追查难、突破难”这样的“三难”问题。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着眼于提升办案水平,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提高取证能力,借助其他证据来实现“零口供”定罪。而不是因缺乏对受贿者的定罪证据,滥用刑法第390条对行贿者从宽处罚。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在法律层面落实了之前未上升到刑法层面的“严的方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今后涉及到医疗、药品领域的行贿犯罪,将会依法从重处罚,实现有法可依。
四、结论
刑罚配置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反对态度的直观体现,法定刑重表明立法者对此类犯罪坚决反对、严厉打击的态度,法定刑轻则表明立法者对此类犯罪相对缓和的反对态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的处罚力度,医药领域相关企业应该意识到以后执法司法理念将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惩处”,办案机关也会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强化办案水平,加强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今后医疗领域的行贿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刑罚打击。
医药领域相关企业,特别是销售和供应为主的企业,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培育法律意识,强化对学术代表的风控防控培训,纠正“行贿无罪”或者“行贿事小”的错误认识,逐渐改变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办事必送礼”贿赂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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