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界有一句名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可见仲裁员在仲裁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那么,你了解仲裁员吗? 仲裁员和法官有什么不同?成为仲裁员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成为一名仲裁员?

仲裁界有一句名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可见仲裁员在仲裁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那么,你了解仲裁员吗?
仲裁员和法官有什么不同?成为仲裁员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成为一名仲裁员?紧跟小编,带你了解关于仲裁员的基本知识。
仲裁员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居中裁判者。仲裁员可进行庭审调查,可以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核查案件事实、收集案件证据,组织调解,并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等。
仲裁员可以是律师、曾经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仲裁工作人员等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研究员,可以是经济贸易等领域的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士等。
仲裁员与法官的区别
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来看,仲裁员与法官有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在其他方面又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从人员构成来看。
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实行聘任制,是由仲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聘任的,仲裁员可能是律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
(二)从审理组成方式来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法官由法院指派,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由三人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庭审理。三人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或者未共同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三)从案件的实体审理角度来看。
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合议庭、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申请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应当执行。而在仲裁机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仲裁庭可以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专家论证会形成的意见(建议)供仲裁庭办理案件参考。仲裁庭对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用的,应当书面提交不予采用的理由。另外,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对案件争议处理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合意,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则仲裁庭无权对超出部分的权利义务进行评议。
成为仲裁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如何成为仲裁员
要成为一名仲裁员,一般需经过个人申请,填报仲裁员申请表,仲裁机构审批同意等环节。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 对仲裁员实行聘任制。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需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依照要求如实填报《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本人相关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最终由本会审批决定是否聘任。
本会将聘任仲裁员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将仲裁员名单纳入本会《仲裁员名册》,提供给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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