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处理告一段落——6名中管干部被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13名厅局级、23名县处级、6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审判。
该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方案经国家药监局、卫健委、银保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制订发布:问题疫苗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疫苗属于预防疾病的生物制品,是由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疫苗在研制、生产、运输、储存以及注射前的冷链中涉及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和其他销售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责任保险人,赔付主体及民事责任应予厘清。
01
因疫苗质量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赔偿权利人仍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给予补偿
责任主体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因此,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一般性生理功能障碍、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偶合发作以及心因性反应的,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2020年3月27日废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原规定: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3月6日印发的《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延用了以疫苗分类区分补偿主体的规定。
责任范围
《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残疾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补偿系数。其中,补偿系数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规定的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按0.1级差递减,分别对应补偿系数1—0.1。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按照接种时间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倍;满1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满60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20倍基础上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 案例在线 /
曹某等与某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9)苏0213民初10583号、(2020)苏02民终2245号】裁判文书载明:
经诊断,受种者系胸腺淋巴组织异常增生,接种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和重组乙型××疫苗(汉逊酵母)后死亡,尽管不排除接种疫苗为众多诱发因素之一,但死亡与疫苗接种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注射疫苗作为猝死诱因),属于偶合症。人民法院在原告已从区信访部门领取了58万补偿的情况下,对原告诉讼主张产品缺陷责任及至少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不予支持。
03
疫苗致人损害的风险分散
《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疫苗的苗苗苗和法律的律律律
作者:吴安来源:昶兴律师

2019年2月,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处理告一段落——6名中管干部被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13名厅局级、23名县处级、6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