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能不能解除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被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被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关系为基础,其特点在于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时间比较长以及协议双方通常没有亲密的血缘关系。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遗赠扶养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于是便出现协议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
案情介绍
杨某甲是杨某乙的大爷,为解决养老问题,2019年4月29日,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约定内容为:一、杨某甲自愿将A房屋遗赠给侄女杨某乙。二、楼房所有权人杨某甲本人同意将坐落在A房屋一套变更为杨某乙。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楼房所有权人为杨某乙,其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杨某甲无权干涉。三、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待杨某甲丧失劳动能力后,杨某乙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所产生的费用由杨某乙负责。
2021年1月14日,杨某甲因脑梗生病住院。住院期间,杨某甲认为杨某乙没有进行全面照顾且不替其支付医疗费,双方发生矛盾。2021年3月30日,杨某乙在未告知杨某甲的情况下,将A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赵某。杨某甲得知后,认为杨某乙还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现在就把A房屋出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签订的《赡养遗赠协议书》;二、杨某乙返还杨某甲房款。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人除了物质的给付供养,尚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既然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就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杨某甲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杨某乙未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但双方因住院、卖房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尤其是卖房一事,虽然双方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楼房所有权人为杨某乙,其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杨某甲无权干涉,但该条款实际违背公平原则,因为扶养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直至遗赠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遗赠者生前受扶养人扶养照顾,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条款一般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遗产,但先接受遗产不代表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因为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中,杨某乙在与杨某甲因住院发生矛盾后,擅自出卖A房屋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双方关系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下去,故杨某甲由此诉请解除赡养遗赠协议于法有据,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因A房屋已经被出卖,杨某甲也未要求确认杨某乙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效力,而是要求返还房款,故一审法院对杨某甲要求杨某乙返还房款予以支持。对于返还数额,从公平角度考虑,杨某乙作为受遗赠人,为履行扶养义务进行了准备,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履行了基本的义务,那合同解除后,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扶养义务自协议生效时即发生效力,且是持续性的,直至被扶养人死亡时止,中间不得中断。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的生活经常处于缺乏照料的状况,则被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扶养协议。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杨某乙未认真履行对杨某甲的扶养义务,致使杨某甲生活处于缺乏照料的状况;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协议双方良好关系为基础,但杨某甲与杨某乙双方因住院、卖房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导致协议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赡养遗赠协议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被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有较大差别,在于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扶养人的扶养行为并不仅仅是财产的给付,也不单纯是一次性的作为,而是兼顾物质与精神的长时间的照料。目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同样地,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和扶养人也可以约定解除协议的情形。在协议无约定时,法院参考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备解除情形加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的关系是否融洽、是否相互配合,尤其是扶养人、遗赠人的内心意愿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扶养人不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或遗赠人不接受扶养人的抚养照料,则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均可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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