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

来源:甘泉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要旨 土地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诉范围,只有在土地争议解决且已确权的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案例要旨
土地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诉范围,只有在土地争议解决且已确权的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
原告美水泉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12.6亩的一块和向北面相隔二百米处的3亩的一块土地,合计15.6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是一份经村委会盖章并19名村民签名的证明。被告辩称争议土地是南义沟村的,请求驳回原告诉求,并提供了南义沟村证明一份,五名村民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1992年落户南义沟村时南义沟村将争议土地分配给被告耕种的事实。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美水泉村委会及部分村民出具证明证明案涉地块属于甘泉县美水街道办美水泉村委会所有,被告米泽云所在的村委会道镇南义沟村及部分村民出具证明,证明案涉地块属于道镇南义沟村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村子因案涉地块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诉争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综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在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受大家关心的大问题,土地一直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不容置疑也无法改变的,农民使用土地需要承包,这样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那么可能会出现纷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和被告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属于本村所有,对案涉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在自行协商不成后也未找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程序。该案为今后类似的土地争议解决的途径提供了方向和方法。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不仅有利于案结事了,化纷止争,而且对农村土地争议的解决方法起到了典型引导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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