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最终篇)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编的政采小课堂历时5个半月,今天终于迎来了第一次结课(鼓掌~撒花~)在学习之前,先来回顾一下之前的内容吧~ 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一) 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二) 政府采购之

小编的政采小课堂历时5个半月,今天终于迎来了第一次结课(鼓掌~撒花~)在学习之前,先来回顾一下之前的内容吧~
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一)
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二)
政府采购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三)
咱们的北京市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指南已经走过了立项准备和商务沟通环节,终于进入了“择优”和“录取”的阶段。当然,小编在最后还贴心地总结了采购过程中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一些特殊情况,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呦~


六、评审阶段
01 磋商小组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评审因素的各项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最终不以价格分值的高低确定供应商,而是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价格分值
(1)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
(2)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3)以下情形,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①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②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
(4)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5)低价优先法
①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②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3.评审要求:
(1)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成员应各自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评审过程中,不得直接排除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供应商。
02 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磋商小组无法推荐出3名以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时,应根据后文“竞争性磋商的终止”中第1条第3款的不同情形,选择终止或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4.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及理由。
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6.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
(1)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仍继续进行。
(2)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3)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03 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七、成交阶段
0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02 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附磋商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6)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03 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磋商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部分、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等,都是采购合同的组织部分。
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服务期限及续签问题
(1)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可视服务情况与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续签条件等有关事宜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服务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凡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服务合同条款中明确续签条件的,原则上不得续签服务合同。
(3)续签合同金额必须在预算批复金额内,且续签合同金额较原合同金额(即第一次签订的采购合同)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04 退还磋商保证金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以下情形,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竞争性磋商的终止
1.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下列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①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
2.任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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