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代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里所说的“退休”,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社保部门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后,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那么,退休到底是以年龄划分,还是以达到缴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划分?如果只满足前述二者之一,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必然终止?其中又存在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早在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历经2009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生效日期2018-12-29)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可见,《劳动法》并未将“退休”作为终止的情形规定其中,而是赋予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终止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劳动关系这种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达,还涉及国家干预的成份,因此,在之后的立法中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给与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生效日期2013-07-01)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生效日期2008-09-18)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注
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后于2012年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生效于2013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但上述提及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而《实施条例》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后颁布实施的。
分析
由上述《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以退休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问题在法律规定层面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导致在具体适用时关于用工关系的认定出现争议的风险。
鉴于一般来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文主要讲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注:原用人单位指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一般来讲,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一种是由于未办理退休手续。而无论哪种情况,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仍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退休应该是以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准,而不能仅仅以年龄为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也可以看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仅以年龄为依据“断绝”劳动关系,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应该区分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即如果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则不应强加于用人单位“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则应该限制仅以年龄为依据“断绝”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因其原因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再行形成用工关系的,不属于上述讨论范围,此时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操作建议
第一,在聘用劳动者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留存往来证据;
第二,在聘用劳动者时,如果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建议询问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可能面临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达到社保缴费年限的,建议不聘用;如必须聘用,留存入职时社保缴费凭证,并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劳动者已知可能面临的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一定要警惕上述风险并在入职时有效防范或至少提前预知可能承担的责任,避免因潜在风险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仅为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的总结,在面临具体事宜时还需具体分析,切忌一概而论。
退休,知多少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退休,代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里所说的“退休”,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社保部门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后,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