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规定,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分配条件、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救济途径进行整体论述,以期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

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规定,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分配条件、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救济途径进行整体论述,以期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何为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01 参与分配条件
1.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2.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1. 对参与分配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2. 债权人对参与分配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3. 其他人:
    (1)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类债权、医疗费、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等;
    (2)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
    (3)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4)在司法确认程序中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债权。
    (5)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为地方性规定:江苏、上海等地,以供参考。
    ?“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理解
    对于“财产执行终结前”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示,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1.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
    2.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为节点;
    3.以涉案财产的确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之日为节点。
    在《执行工作指导》(第77期)法官会议纪要对于该理解的观点为: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02 可被参与分配的主体

  4. 公民

  5. 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
    03 参与分配申请阶段

  6. 撰写参与分配申请书:
    (1)取得执行依据:写明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
    A. 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有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如抵押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
    B. 其他普通债权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及数额,并附以相关的证明材料。

  7. 申请法院:
    (1)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直接向分配法院申请)
    (2)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04 分配阶段—制作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财产处置顺位
    1.处置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税费等;
    2.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
    3.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4.退赔受害人的损失;
    5.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6.罚款、罚金;
    7.没收财产。
    ?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8. 程序异议
    (1)异议内容
    A.对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额确定的异议
    B.对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异议
    (2)异议救济: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 实体异议
    (1)主体:参与分配债权人、被执行人
    (2)异议内容:
    A.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存在与否;
    B. 受偿顺位;
    C. 债权分配数额等实体性事项
    (3)时限: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救济:异议人:提起分配方案之诉
    未提出执行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主持分配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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