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306网站招标事件出发,谈谈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待遇审查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春运中,有了12306铁道部购票网站,人们不用再为了一张回家的车票去火车站通宵排队,只需在电脑或手机上购票即可。

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春运中,有了12306铁道部购票网站,人们不用再为了一张回家的车票去火车站通宵排队,只需在电脑或手机上购票即可。但在该网站投入使用初期,一到节假日抢票就瘫痪的12306网站因政府采购招投标问题而深受媒体及广大网友质疑:明明三千万完全可以搞定的项目,他们花了三个亿,而且访问量稍微大了点就彻底瘫痪了。对此不少网友吐槽说:12306的网站还不如让淘宝来做,人家双十一都抗住了。
对此铁道部表示,工程是公开招了标的,程序是合法的,当时三个亿是报价最低的。后来,多名公民甚至维权律师要求铁道部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信息,但终究“无可奉告”。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对于“人傻钱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各企业趋之若鹜,但作为供应商如何做到既保障自己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不受歧视参与公平竞争,又能顺利完成整个招投标过程呢?
(一)基本案情[1]
2012年6月,上海市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对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招标。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招标文件中有“欧美一线品牌”等具体要求。辉慈公司经竞争性谈判中标后,裕满公司以辉慈公司投标设备为国产品牌,不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欧美一线品牌”为由提出质疑。后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复评,并给辉慈公司回函称:“我中心维持专家的复审意见,对你公司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置。同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辉慈公司向县财政局投诉。该局经审查后作出崇财库(2012)9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招标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品牌,且作为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辉慈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财政局上述处理决定。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县财政局对原告辉慈公司投诉所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招标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品牌,且作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辉慈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县财政局认定招标文件条款存在歧视性,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文件对采购产品的品牌限定为欧美品牌,亦不符合上述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启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因此,在进行政府采购是否涉及非歧视待遇的认定需要把握两点:其一,采购项目是否存在特殊要求,需要规定特定条件;其二,在同一条件下,是否设定不合理条件排除适格供应商。
本案中,涉案医疗器械招标文件设定产品为“欧美一线品牌”, 显然并不是为本次采购所设定的特定条件,而是对本次政府采购产品的品牌限定,排斥了非欧美品牌产品供应商,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上述非歧视待遇原则。据此,县财政局认定招标文件条款存在歧视性,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总之,政府采购虽然“外表光鲜亮丽”,但实质是一种受一定限制的市场交易活动,需要综合考虑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采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供应商的合理收益等多重因素,如果不依法规制、精打细算,会造成成本浪费、质次价高甚至滋生腐败,损害公共利益、破坏政府形象。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不仅要充分争取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而且也要对政府采购部门的招标文件进行仔细分析研究,避免因招标文件疏误造成中标后被废标的悲剧,造成不必要的错误与损失。
[1] 一审案号:(2012)崇行初字第31号,二审案号: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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