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什么?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以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已经众所周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以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已经众所周知。但法律为何会如此规定,立法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本文对此作出一定理解,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参考使用。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二倍工资”这个词时常能被人提到。前不久在微博上看到有博主发文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迫辞职了,如何维权。评论下面多数人都在提醒博主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现实中多数人都觉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其实,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在《劳动法》施行的那一段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会导致用人单位二倍工资法律后果的承担,所以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因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与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相比很低,也就存在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很低。
这也导致了劳动者在没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话,劳动者往往想要通过仲裁、诉讼进行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但因缺乏相关证据及法律支撑,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故,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才开始有“二倍工资”的法律含义。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从立法的原意上来看,虽然法律规定为二倍工资,但该工资的性质实际上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立法目的指向性已经很明确了,就是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进而达到遏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达到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虽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已经十多年,二倍工资的惩罚条款大众也是众所周知。但是实践中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案件并没有像立法预期那样,能够有效达到立法意愿,二倍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件仍旧处于一个高发的阶段。
故,对于后续二倍工资风险管理的相关文章进行推文前,有必要对于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进行讲解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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