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见,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规定。但是随着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模式更新换代,许多财产保险合同中亦多出现对于受益人进行约定的情况。那么,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否可以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呢?上篇以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为线索,梳理财产保险制度的学理界定,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约定效力问题;本文将从域外法制借鉴切入,探讨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现状以及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域外法制初探
在我国现有法律背景下,一方面,受益人制度规定在人身保险涵涉条款项下,故其适用于财产保险层面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当事人如以保险赔偿请求权受让人的身份实现其债权,可能会因为缺乏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的形式要件,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禁止性规定,那么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似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那么域外法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事实上,各国法规对受益人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相关判例中的受益人指的是一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大利民法典》则将受益人记载于“一般规定”项下,即可同时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中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930条规定,依据有关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以对财产保全有利益的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可以对财产进行保险,确立了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虽未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但从其对保险人概念的解释以及法条上下文进行分析来看,其对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持相对宽缓的态度。比如,《澳门商法典》第965条第3款规定,“保险受益人系指保险人之给付之对象”,未限制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之中。台湾地区“保险法”则规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要保人明确约定的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也没有将受益人限定在人身保险合同项下。
四、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现状及展望
《保险法》并没有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明确的规定,但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又多出现设定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情况。基于财产保险实践的客观需求,对其的规制箭在弦上。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纠纷的案例数见不鲜,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是否具有合法法律地位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为保证裁判统一性,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司法困惑,也需要尽快厘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能够提升交易效率,优化交易成本。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使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损失能迅速得到弥补,而就财产保险而言,其在损失补偿方面的需求与人身保险别无二致。反而,财产保险人得以合法取得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会促使其增加参与保险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另外,反对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将“引发在保险事故中未真正受损的受益人反而在保险事故中受益的道德风险”, 事实上,相对于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虽并不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但一般会构成合同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从第三人利益合同性质和目的的角度分析受益人制度,受益人可直接依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综上,确认财产保险人制度一般也并未违反保险利益原则。
从域外法制对比来看,尽管各国各地区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形成不同的观点,但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总体持逐渐宽缓的立法态度,也有相应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同时保险人的实践探索和相应的司法实践也为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如前所述,实践中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是否具有合法法律地位观点不一,出于法律适用统一性要求需要明确受益人法律地位。立足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具备合理性,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在财产保险受益人规制上,需要兼并考虑司法实践需求以及保持现有法制体系一致性。第一,对于财产保险收益人的指定问题。参照《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关于“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规定,以及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受益人应当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第二,由于抵押物保险合同关系中常将抵押权人设为受益人,而抵押权人本身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故应对其收益权进行一定限制,比如要求保险期间与抵押期间保持一致等。第三,需要关注保险金请求顺位的问题,特别是处理好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保险金请求顺位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第十五条指出,“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可在被保险人未主张时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结合《保险法》第14条来看,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后者可变更前者,受益人权利行使顺位存在劣后性。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融通方式不断革新、新的保险形式不断涌现,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探讨价值和探讨空间也不断拓展,期待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规制日渐完善,更好服务于财产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杏:《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2021年硕士论文;
2. 王丽:《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2018年硕士论文;
3. 李晓丹:《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中国储运》,2021年6月。
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初探(下)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见,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