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步入婚姻殿堂时,绝大部分人都是怀着与对方“一屋两人三餐四季”的美好愿景,但是在这房价太丰满、年轻人收入又比较骨感的时代,房子不仅承载着二人的梦想,也负担着满满的经济焦虑感。很多人以为,只要婚前把购房合同签了,首付给了,这个房子就一定是个人财产了,但其实并不必然如此…
乔小姐是一位在广州从事金融行业的外地女孩,最近与费先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费先生在广州仅有一套住房,与父母同住,乔小姐倒是不介意与费先生父母同住,但是考虑到自己的父母退休后会来广州养老,一套三房实在是容不下三个家庭,于是乔小姐打算在婚前为父母购置一套住房,乔小姐将自己的全部积蓄用于支付100万首付,剩余的7成购房款通过按揭方式支付。乔小姐前来咨询笔者,这样操作是否能确保房子是个人财产。笔者的回答却让乔小姐瞠目结舌: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需继续还贷的,仍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乔小姐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在婚前偿还的贷款和利息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乔小姐在婚前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
其次,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乔小姐和费先生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双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婚后夫妻双方的资产一般情况下就不分你我了,即使月供是直接从乔小姐的工资卡和公积金账户中扣除,也视为扣除了费先生的一部分财产。
婚后取得房产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补偿;婚前取得房产证则视为个人财产,但离婚时仍需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婚后取得物权:
如果乔小姐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则该房产物权系婚后取得,结合物权法第九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共同共有(各50%),也包括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因乔小姐婚前已支付首付款和部分贷款,离婚时乔小姐有可能需按如下方式补偿费先生:补偿价=婚后共同还贷总金额(含本金和利息)×50%÷房屋原价×房屋现总价(需要注意的是,实际补偿的金额会受离婚是否存在过错方、是否存在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等多类因素的影响,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婚前取得物权:
如果乔小姐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证,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费先生因婚后共同还贷而获得房产的投资收益权。离婚时,尽管房屋系乔小姐个人财产,但对于费先生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仍需进行补偿,补偿方法与婚后取得产权的计算方式一致。
由此可见,何时取得房产产权,并不影响费先生应得的财产权益。
对于乔小姐来说,需要确定为个人财产则需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如需确定费先生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益,则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谈话的最后,乔小姐仍决定通过按揭购房,并确保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问题,乔小姐如是说:如果未来真的很不幸不能与他走到最后,我也会感谢他曾经陪我走过一段,所以他获得他应得的权益合法合情,我可以接受。婚姻需要经营,但愿我能经营好我的小家庭。
愿所有人都能像乔小姐一样,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别忘了两人缔结盟约的初心并不是某一日分割那些冰冷的财产,而是携手与眼前人共度一生。
What?婚前购房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杨雅淋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虽然步入婚姻殿堂时,绝大部分人都是怀着与对方“一屋两人三餐四季”的美好愿景,但是在这房价太丰满、年轻人收入又比较骨感的时代,房子不仅承载着二人的梦想,也负担着满满的经济焦虑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