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保险”,保不保险?

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恋爱保险”曾一度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它承诺如果投保人与其指定的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结婚,就能获得一笔“婚礼祝贺金”。然而,当保险人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

“恋爱保险”曾一度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它承诺如果投保人与其指定的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结婚,就能获得一笔“婚礼祝贺金”。然而,当保险人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郭某某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这场“恋爱保险”合同纠纷,看看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索引】
案号:(2022)京0119民初4948号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词】
恋爱保险、可保利益、合同有效性、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投保情况:2017年2月24日,郭某某通过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购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恋爱保险现金版产品,保险费为495元。保险合同约定,若郭某某与指定的心上人郑某某在合同生效后满三年的十年内首次登记结婚,安心财险将赔付婚礼祝贺金9995元。
理赔情况:2022年6月17日,郭某某与郑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当日向安心财险申请理赔。尽管郭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和结婚证,但安心财险以缺少筹备婚礼的相关证据(如婚纱照、婚宴照)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1、案涉恋爱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郭某某能否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法院观点】
“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是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故“恋爱”系人的一种感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保险标的的范畴。“恋爱关系”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该种保险对投保人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和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作出了限制,承保了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制度,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国家银保监会明确规定,无实质内容意义、存在炒作或噱头性的保险产品是禁止开发的。为此,银保监会已将该类保险产品下架退出市场。因此,郭某某、安心财险公司签订的《恋爱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基于无效的合同,郭某某请求安心财险公司给付婚礼赔偿金9995元,本院不予支持。安心保险公司应退还郭某某交纳的保险费。
案例评析
【一】“恋爱保险”不满足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当这些利益可能因某种风险而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
就“恋爱保险”来说,
1、恋爱关系非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恋爱保险合同中的经济补偿往往建立在一种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如果恋爱关系发展成婚姻,则可以获得经济回报。但恋爱关系是一种情感联系,而不是具体的财产或身体健康状况,这并非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2、不符合传统保险中的风险转移原理:从保险的本质来看,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在个体面临潜在风险时提供风险保障,并通过集合相似风险的方式实现风险的分散与共担。这意味着投保人需要面临客观存在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然而,在恋爱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不会因为恋爱关系的变化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恋爱保险不符合传统保险中的风险转移原理。
【二】消费者应擦亮双眼,不可盲目跟风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不要盲目跟风购买那些看似新颖但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实质保障的产品。例如,“恋爱保险”虽然保费较低,但如果消费者跟风购买这种明显带有噱头性质的保险产品,可能会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在这个充满浪漫气息的七夕佳节里,我们不仅庆祝爱情的美好,也要关注其中的理性。虽然恋爱保险合同可能无法为我们未来的幸福加码,但珍惜眼前的爱人,携手共度每一个平凡的日子,才是真正的爱情真谛。祝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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