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水资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响应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为企业环保合规提出了明确的任务与要求。本文通过对《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条款的梳理与归纳,从水污染防治法的中国特色、监督管理制度、防治措施、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方面解析,旨在加强政府环保执政理念以及企业对环保合规的高度重视与严格遵守,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环保法律体系的构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由一部宪法、十四部法律、二十六部行政法规、一百三十六部部门规章以及上千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搭建出一座气势恢宏的环境法律金字塔结构。
具体构成中,以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环境保护的风向标。环境保护法中,提纲挈领为企业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为其他单项环保领域法律设置了一把度量衡。
根据环境保护法,结合环保领域的重点工作,我国制定了“水气声渣土”这些单项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前述法律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特征,设定更细化的条款和更特殊的要求。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针对VOCs的防治法律条款;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城镇、工业以及农村和农业用水与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做出了相应规定。
除了专项污染防治法之外,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法和建设项目保护条例既是环境保护的红线,也是排放散乱污的死亡线。根据本所律师办理的环境案件,不难发现,违反这两项法律制度在整个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案件中,发生率最高。
为保障执法权威性,我国先后出台四部配套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日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上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使法律规范之间环环相扣,构建的环保法律体系已基本实现了习总书记强调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二、《水防治污染法》解析:改善水环境,保护生命之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众所周知,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诞生于1984年,迄今已修订三次。不断的调整让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制度逐步完善,在防治水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为目的,结合我国国情,在监管和责任方面独具匠心。
(一)中国特色
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1. 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做保证的。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4. 河长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要求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在数次的修订过程中,重要的就是在政府和企业两方面树立环保意识,寻求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将以前的经济模式转变为可持续的经济模式,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管理制度
1. 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总量,即针对那些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具体水体,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特定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并对涉水的工业污染源企业分配排污指标,企业的现实排放量不得超过所分配的排污指标。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2.排污许可证制度
最早引入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是200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先许可,后排污”这一原则自排污许可制度被确立的伊始即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即须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另外,还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作了要求,明确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3.自行监测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自行监测制度,根据违法情节可能入刑。
(三)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工业、城镇和农村用水,除一般规定外,以因类施策为原则:一是工业领域,通过安装自动检测设备、采取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行业禁入以及日常监管和巡查达到防治的目的。二是城镇水污染防治。根据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同时,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即污水处理厂,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实务中农业和农村情况最为复杂,监管有一定难度。但这些法律的要求也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
同时,针对水源地,也设置了专章进行保护。其中设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比如禁止设置排污口等,政府具有监测并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的义务。
(四)违法行为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超标排放和逃避监管两种方式。以案例说明。
1. 超标排放(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和超总量)
案例:某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某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制药有限公司排放废水的总磷的日平均值为2.08mg/L,检测结果显示总磷已超过《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中的标准限值0.5mg/L。针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对其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现场)
1.2 违法及处罚依据
某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22万元。
1.3合规建议
排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该起案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属于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多数污水处理企业会出现排水超标的问题而被行政处罚。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排污企业需同时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提升污水处理的工艺技术水平,确保达标排放。
2.逃避监管的方式
案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1基本案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南区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好氧池一直有废水溢出,流到周边未硬化的坑洼内,最终渗入土壤中。主管部门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小区南区污水站绿化浇灌回用口排出的生活污水及南区好氧池旁坑洼内溢出的污水中色度、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均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C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限值。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并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现场)
2.2违法及处罚依据
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根据物业公司所在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2.3 合规建议
利用渗井、私设暗管、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些案件反映出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仍旧淡薄,对污染防治设施重视不够。排污企业必须谨慎对待污染防治设施的适用的维护,并实时关注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做到依法、合规地进行排污,并进行自行监测和数据保存,不得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尤其水污染防治法中大幅增加了违法处罚力度,不但提高了罚款金额,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并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进行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建议企业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观念,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莫让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三、结语
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作为地方政府,对企业既要依法依规监管,又要重视合理的诉求,加强帮扶指导。作为企业,要敬畏自然和法律,及时调整发展模式,关注环境法律风险,生产经营需符合环保合规要求。企业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并存,污染防治定能取得更大功效。绿色发展,贵在行动,成在坚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打造真正的绿水青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点解析及合规建议
作者:贾蔚 路嘉恒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为应对水资源匮乏的实际情况,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响应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为企业环保合规提出了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