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法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理解: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本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 情况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
法条规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理解:本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在基本保留《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经济帮助的给付条件,同时删去了“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表述,取消了对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的责任财产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乙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经济帮助不能被当做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对经济帮助的时间附加一个期限或者条件较为妥当。
法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理解: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基础之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民法典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