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当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编者按: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担任监护人;如果以上人员也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还可以由经

编者按: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担任监护人;如果以上人员也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还可以由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虽然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如何利用法律的规定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执行障碍。本次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在案例中,对绍某某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谁来担任绍某某的监护人呢?具体又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绍某某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其满月后不久,便被其父绍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绍某乙家中抚养。2013年,绍某甲、绍某乙的丈夫相继去世,而绍某乙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照顾绍某某,绍某某被安置在其小姑母绍某丙家中生活。然而,绍某丙无暇照看绍某某,无法保障绍某某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导致绍某某长期处于流浪状态。2018年1月,绍某某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绍某某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柳北区政府与绍某某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绍某某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二、裁判结果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对绍某某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为切实保障绍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该院依法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绍某某的合法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审理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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