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约时,免租期租金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免租期,指的是免除房租的期限,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因为承租方需要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和布局,或是出租商场、办公楼、写字楼时,为招商需要而制定出的一项优惠政策,这段期间内,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免租期,指的是免除房租的期限,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因为承租方需要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和布局,或是出租商场、办公楼、写字楼时,为招商需要而制定出的一项优惠政策,这段期间内,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如果签约双方能够顺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直至合同终止,则免租期内的租金承租方不用向出租方支付;那么如果合同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履行,而是因违约行为的出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免租期的租金应该由谁承担呢?或者说承租人在此情况下是否当然的不用支付租金?
有这样一则案例:2018年,王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某公司,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期限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并约定房屋租赁期间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某公司免费使用房屋无需向王某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王某不同意,因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公司人员直接将房屋钥匙留置在案涉房屋处离去。2019年2月20日,王某致电某公司询问是否继续租赁涉案房屋,某公司表示不再租赁。2019年5月,王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两个月免租期的房屋租金52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某公司于2019年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故《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系某公司原因提前解除,某公司构成违约。另外,法院认为,综合《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的约定以及免租期的设定初衷,应认定《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约定的90天免租期与3年的租赁期间相联系,某公司仅履行一年即要求解除《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如若享受90天的免租期有违公平原则,故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履行合同期间所对应的免租期租金5200元属于合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给付王某5200元免租期租金。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就不再享受出租方给予的免租期的优惠方案,出租方在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其在免租期内享受的优惠租金。
最后,即便有法院的上述判决,但在日常审核合同的过程中,笔者仍然会建议我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该事项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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