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正,吸收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诉讼规则,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次修改共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主要围绕新增线上诉讼活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对促进司法为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
注重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的受案数量持续上升。然而,法官数量有限,司法资源浪费和滥用的情况突出,“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为了有效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区分案件复杂程度,推进繁简分流是途径之一,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以此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高效率高质量解决纠纷。
本次修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具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将独任制有条件地扩大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其次,开放符合一定条件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即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同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独任制。
为了防止此种做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规定了独任制适用限制和救济机制。主要也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审理的;其他不宜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第二,即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法院主动纠正+当事人异议”的模式以防止程序滥用。
此外,本次修改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方式,这也是对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之前的繁简分流改革中开展的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就是“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2]此次修法,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制度活力,让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高效。
尊重当事人选择,促进公平正义
“法,为国之法,亦为民之法。”实现正义是司法的根本归宿,因此,法律不能脱离实践,而应当适应人民社会生活。本次修法的每一项新增或修改的内容都做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此,方能有效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让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首先,在新增条文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出现多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比如,在关于网络诉讼活动的新增条文中规定,如“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关于独任制审理的新增条文中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第二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关于电子送达的条文也规定,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此外,还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的前提下,同样注重诉讼效率,针对当事人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在网络诉讼活动的新增条文(第16条)中并未表述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若仅有一方选择在线诉讼只对其自身产生效力,并不会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不需经双方同意。
其次,新增条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异议权。比如,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或者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小额诉讼程序转为其他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此外,前文提及的关于独任制审理和小额诉讼程序的两个“负面清单”将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等类型的案件排除在独任审理和小额诉讼程序之外,而适用合议庭审理和其他程序审理,可以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追求。这一点在“法院主动纠正+当事人异议”的转换模式中也有体现。
顺应社会需求,助推司法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因此不仅要尊重民众的诉讼权益,还要尽可能地推动司法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公共服务。本次修法的内容中有多处与此相关。
第一,新增了网络在线诉讼。该举措极大地顺了信息化时代法律服务的需求和趋势,也符合当下全球疫情防控的要求。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随之改变,居家办公、在线会议已经成为常态。法院的网络设施日益完善,网络在线诉讼已成为现实。本次修法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高风险地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出庭难的实际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成本,为偏远地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提供不少便利。
第二,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且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可以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丰富了送达方式,当事人对文书的收取更加方便,诉讼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同时也简化了上诉期的计算。
第三,缩短了公告送达时间和简易程序最长审限。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时间为六十日,本次新修的内容中将公告送达时间缩短为三十日;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也由原来的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新规定可以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最后,完善了司法确认程序。此次修改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参与社会纠纷化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展开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可以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准则,关系到每一个民众的命运,民事诉讼法更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法律之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为切实保护人民权益,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落实。从理论层面分析,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无疑是法治进步的体现,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每一部被认真对待的法律都推动着我们在这场革命中一步步地向前迈进。将“良法”落到实处,方能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新法实施后将继续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继续践行推进司法为民的初心。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2]安冉.繁简分流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与反思[J].法制博览,2021(29):91-93.
“司法为民”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体现
作者:陈亮亮 孙亮来源:宁人研究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