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提辩护意见?
根据《意见》第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从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几方面提辩护意见。
对于从犯要从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案件总,某个犯罪嫌疑人作用相对突出,如何确定该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很多时候都是检察官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主观判断,很难有确切的客观评价标准。这就需要辩护人从案件的情节、细节出发,充分地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在案件中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大小的不同等方面深入、细致地进行举证,凸显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Q8、辩护律师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吗?
可以,而且很有必要。根据《意见》第二十条,检察机关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辩护律师同样也可。当然,也不可过分依赖计算软件。办案实践中,辩护律师要学会利用2020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21年7月1日“两高”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应规定,并结合自身经验,“计算”自己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量刑,以便在各方面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当计算软件计算结果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应的建议。
Q9、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方式?
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依据《意见》及时约见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辩护意见并说明理由。刑事案件辩护,尤其是存在律师、当事人和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必要、有效的沟通十分必要。多次、有效的沟通,能够取得检察机关对辩护意见的重视和认同。尤其是检察官日益繁忙的当下,辩护人依据证据、事实充分发表法律意见的同时,更要注重双方的分歧点,针对分歧点重点、突出地发表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以赢得检察官的认可。
Q10、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可以“云在场”见证吗?
可以。根据《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这里想强调的是严禁绕开辩护人,但如果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也可以变通方式,比如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Q11、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到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能否对量刑建议提从轻、减轻等的不同辩护意见?
可以。根据《意见》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人民法院。
这就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也可以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是必须充分说理,这就需要辩护人对辩护意见的发表进行慎重考虑。同时根据《意见》的规定,除非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具结书不是可以轻易撤销的,这点也充分提现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大气。
Q1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能否作无罪辩护?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此问题的做法各有不同。笔者对部分地方司法文件进行以下对比整理。
《意见》出台后,给上述在实践中争议已久的问题下了一个定论,其中第34条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分别独立辩护,能否认定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准。基于此,辩护人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辩护意见得以成立,那么法庭会综合对被告人的量刑考量;即便无罪辩护未被采纳,也不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工作的重点必须从对抗调整为协商,将辩护的战场转至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跟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在办案实践的过程中,积极焕活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程度的权益。
根据《意见》第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从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几方面提辩护意见。
对于从犯要从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案件总,某个犯罪嫌疑人作用相对突出,如何确定该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很多时候都是检察官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主观判断,很难有确切的客观评价标准。这就需要辩护人从案件的情节、细节出发,充分地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在案件中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大小的不同等方面深入、细致地进行举证,凸显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Q8、辩护律师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吗?
可以,而且很有必要。根据《意见》第二十条,检察机关可以借助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量刑,辩护律师同样也可。当然,也不可过分依赖计算软件。办案实践中,辩护律师要学会利用2020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21年7月1日“两高”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应规定,并结合自身经验,“计算”自己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量刑,以便在各方面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当计算软件计算结果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应的建议。
Q9、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方式?
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依据《意见》及时约见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辩护意见并说明理由。刑事案件辩护,尤其是存在律师、当事人和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必要、有效的沟通十分必要。多次、有效的沟通,能够取得检察机关对辩护意见的重视和认同。尤其是检察官日益繁忙的当下,辩护人依据证据、事实充分发表法律意见的同时,更要注重双方的分歧点,针对分歧点重点、突出地发表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以赢得检察官的认可。
Q10、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可以“云在场”见证吗?
可以。根据《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这里想强调的是严禁绕开辩护人,但如果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也可以变通方式,比如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Q11、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到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能否对量刑建议提从轻、减轻等的不同辩护意见?
可以。根据《意见》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人民法院。
这就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也可以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是必须充分说理,这就需要辩护人对辩护意见的发表进行慎重考虑。同时根据《意见》的规定,除非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具结书不是可以轻易撤销的,这点也充分提现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大气。
Q1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能否作无罪辩护?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此问题的做法各有不同。笔者对部分地方司法文件进行以下对比整理。
序号 | 地方司 法文件 | 具体规定 |
1 | 《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2018 | 第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7 | 第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3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 第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2020 | 第49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主动开展量刑协商工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具结。 |
《意见》出台后,给上述在实践中争议已久的问题下了一个定论,其中第34条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第3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分别独立辩护,能否认定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准。基于此,辩护人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辩护意见得以成立,那么法庭会综合对被告人的量刑考量;即便无罪辩护未被采纳,也不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工作的重点必须从对抗调整为协商,将辩护的战场转至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跟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在办案实践的过程中,积极焕活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程度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