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HR常关注的几个问题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在我们劳和劳动关系微信群中,有不少HR针对员工退休问题提出了实操中的疑惑,今天小编就其中HR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了集中梳理,快来看看你的疑惑是否得到解答~ 1 劳和律师,上午好!

近日,在我们劳和劳动关系微信群中,有不少HR针对员工退休问题提出了实操中的疑惑,今天小编就其中HR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了集中梳理,快来看看你的疑惑是否得到解答~
1 劳和律师,上午好!请教一下关于员工退休的相关问题,办理退休的员工应当在什么时间离岗?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在退休当月全月工作?
答:不建议企业在员工退休当月要求员工工作一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此后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根据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因此,如果员工达到法定退休之日(生日)后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发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会承担,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较大风险。
2 员工退休当月应当发放全月工资吗?
答:法律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正常情况下可以按照日工资计算实际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HR建议,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从关怀退休职工、体现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向劳动者支付其退休当月的全月工资,我们对此观点持赞成意见,用人单位也可将退休职工剩余的年休假等假期提前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3 如用人单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答:如前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如返聘人员在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通常不予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各项费用,实践中好多单位是通过投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的,但这种做法不能够起到完全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作用,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投缴多份,属于职工的福利范畴,在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赔付后,单位仍需承担雇主赔付责任,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投缴雇主责任险(一种财产险)。
4 退休返聘人员解聘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该条是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能根据该条执行即退休返聘人员解聘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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