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做好庭前准备?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准备应包含哪些工作?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准备应包含哪些工作?部分律师将庭前准备局限于部分书面材料的准备,将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及证据目录、代理意见等大部分案件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准备好后就等着开庭了,对于那些法律关系较简单、事实较清楚的案件而言,这样做或许无妨,毕竟咱律师都是熟读案卷,遇见什么情况不能信手拈来呢?但实际上,通过对诉讼逻辑、证据材料、案件焦点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以电子档、纸质档等可视化的方式将庭审的各个环节提前演练出来形成形成书面材料,是十分有必要的。
2020年6月30日,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开展了由民事诉讼业务部部长彭登科律师主讲的《民事诉讼庭前准备》讲座,为南琴律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律所同仁们在以后的民事诉讼里更加游刃有余提供了技术支持。
彭登科律师先指出了庭前准备工作的益处,分别结合其法官、律师的职业经历,从改善庭审表现、克服紧张情绪、避免遗漏观点、利于法庭记录、打破对手节奏、加深法官印象、深入挖掘问题、全面了解事实等八个方面阐述了庭前准备的益处。
而后彭登科律师带领大家进入了本场培训的重头戏——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并将其分为五个阶段具体讲解。
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的原、被告的精力均集中于起诉状。原告要在明确诉求及主要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尽量言简意赅,避免诉讼策略过早暴露。被告则需研究原告的诉讼逻辑,确认原告在起诉状里已经认可的事实,并推理出原告自认的事实。需要提出反诉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可以在这个阶段提出了。
答辩阶段
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的研究重点转向了答辩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中,被告可能会在答辩期内故意不提交答辩状,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在此情形下,原告需要提前预测被告可能的答辩观点。对于答辩期内不作出书面答辩,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放弃答辩的问题,彭登科律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我国并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因此被告可以当庭口头答辩,也可以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举证、质证阶段
在此阶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范,作为律师至少得先了解以下五个原则:严守举证期限、书面申请延长、逾期说明理由、允许补强证据、准备证据原件。
对于举证,律师的主要作用是还原案件事实,因此在确立诉讼逻辑与诉讼策略后,应就我方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寻找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按时间顺序,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现。在此,彭登科律师以其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讲述了其代理被告债务人一方,在发现原告并没有提供借款本金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也没有条理后,为了让法官熟悉事实,他依据三种不同的计息情况,汇总整理了三套表格,并按表格内容顺序标记了汇款凭证,使法官非常轻易的明白了双方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同时基于他对事实的把握,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提出的虚假事实轻而易举的进行了反驳,最终使得原告撤诉。
对于质证,许多律师仅就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发表粗略的质证意见,其实,若辅之以对证据细节的质证,则更能说服法官。这些细节往往来自于合同签署的主体、时间、印章等。就印章的细节而言,许多合同会加盖骑缝章,但大家有没有注意过骑缝章图案体现的完整性?彭登科律师以其承办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讲述了其代理被告违约方,面对原告举示的两份运输合同证据,发现两份合同在主体、签署时间均不一样的情况下,该两份合同拼到一块才能拼成一个完整的骑缝章,能够说明这两份完全不同的合同竟然是同时印发,彭律师当庭提出了这一疑点,成功说服法官认定了该份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而不予采纳。
证人与法庭询问阶段
一般而言,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无需让证人出庭,毕竟万一证人说错话,当事人只会归咎于律师的失责。如果确实需要询问,尽量选择那些无论证人如何回答,都不影响我方得出结论的问题。彭登科律师以其承办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讲述了其作为被告代理人,对于证人与原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彭登科律师发现其签署时间是2017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一),便询问证人该份合同是1月28日当日签的还是后面补签的。无论证人如何回答,都可作为戳破合同真实性的证据。同理可得,在法庭询问中也要保持谨慎,对于之前环节已经可以确定的事实不要反复发问,避免让对方察觉到发问目的而作出虚假陈述。
法庭辩论阶段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对争议焦点的阐述,争议焦点为事实问题的,应从证据的对比、采信方面进行论述,对举证、质证、法庭询问过程中已经获知的有利事实进行强化;争议焦点为法律问题的,应按照三段论的方式,从法律规定、本案案情、本案结论进行论述,并且可以提供本院、上级法院的类案判例予以支撑。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庭前须将每一个预想的争议焦点上的利益与胜算想清楚,若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比我方预想的要少,在是否需要补充争议焦点一事上要慎重, 避免自找麻烦。
本次讲座全面细致、生动精彩,注重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的结合,营造了听众踊跃提问的活泼氛围,至结束时,参加讲座的人员都收获满满、大呼过瘾,均赞叹彭登科律师为大家提高民事业务承办水平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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