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的反悔——离婚时放弃的财产,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张某(男)和王某(女)结婚5年,感情日渐疏离。某日,张某收到法院寄来的诉状,原来王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主张双方名下的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案例】
张某(男)和王某(女)结婚5年,感情日渐疏离。某日,张某收到法院寄来的诉状,原来王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主张双方名下的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张某顾念与王某的感情,在法庭上签下调解协议,答应了王某的全部诉请,二人离婚。离婚后二年半,张某听闻王某在与其离婚前就已经和同事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气不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
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智仁解读】
张某对王某的起诉属于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的是之前其与王某的共同房产,并非离婚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张某和王某在离婚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张某同意双方名下的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中对双方名下房产的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张某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自愿放弃了该房产,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所以不能再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再者,张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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