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俗付彩礼,离婚该返不该返?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某与王某决定结婚。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某与王某决定结婚。随后,双方家庭就结婚事宜进行协商,李某的父母向王某给付了彩礼130000元,2020年12月25日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2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分居,2021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1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令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2022年7月,李某以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依法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长期相伴的生活经历。李某结婚前彩礼由其父母筹备,婚后开支亦由其父母负担,王某应予以返还部分彩礼。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部分,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结婚时20岁,王某认可婚后与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该彩礼系李某父母出资。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对外举债给付彩礼,故可以认定给付彩礼导致了李某生活困难,该笔彩礼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王某应适当返还,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彩礼的给付人为促成缔结婚姻关系而向接受彩礼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我国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三点,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如确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当全额返还。双方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因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彩礼的情况,这种行为属于以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应当全额予以返还。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婚前给付彩礼是否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给付彩礼数额、男方经济能力、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返还彩礼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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