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怎么守护您的钱袋子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层出不穷,我们经常在新闻里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词汇,这些五花八门的经济犯罪形式给民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三者有何区别呢?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层出不穷,我们经常在新闻里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词汇,这些五花八门的经济犯罪形式给民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三者有何区别呢?
一、定义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的。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而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条罪名,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罪名只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非法集资只是为了便于理解,对这两个犯罪行为做的一个统称而已。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它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兜底性罪名。
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一般我们从以下三个标准加以判断:
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
三是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二、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压根就不打算归还本金甚至于支付利息,是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还是有还本付息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我们判断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内在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只能通过其客观上的犯罪表现来推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
综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一个兜底性罪名,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等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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