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期是指反倾销调查中由调查机关确定的收集各类数据和信息的时间范围。各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一般会在立案公告中规定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调查期的确定是反倾销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以下简称《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调查期,也没有为调查期的选择确立指导方针。为了协助各成员国,WTO反倾销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期的建议(RecommendationConcerning the Periods of Data Collection for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以下简称“建议”),其目的就是就该问题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本文将结合该建议和相关的案例分析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期的相关问题。
一、调查期的长度
建议第1(a)段指出,一般情况下,“倾销调查期应当为12个月,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少于6个月”。同时,建议第1(c)段指出,“除非利害关系方的数据存在的时间少于3年,否则损害调查期一般应至少3年,且应当包含倾销调查期。”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损害调查期要比倾销调查期长,原因是针对损害,调查机关需要审查损害调查期内的有关倾销进口数量、价格和国内产业情况的数据的变化趋势。较长的调查期才保证调查机关基于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做出是否存在损害的认定。
在各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关于调查期长度的普遍做法是规定1年的倾销调查期以及3年及以上的损害调查期。
二、调查期末的确定
建议第1(a)段指出,倾销调查期末应当尽可能地接近立案日期。在WTO案例中也有涉及到相关的问题。例如:墨西哥-钢管案中的WTO专家组即认为“调查机关应当依据尽可能接近立案日期的期间内的信息进行调查。”这是因为,近期的数据才能更好的显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其国内产业当前遭受的损害。
上述墨西哥-钢管案中的WTO专家组认为,调查期与调查机关在《WTO反倾销协定》第3.1条下的义务是相关联的,该条要求调查机关在肯定性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客观评估,且调查机关必须“在调查中履行这一义务,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方提出。”一般情况下,调查期末越接近立案日期,调查机关的评估才能越客观。所以,墨西哥-钢管案中的WTO专家组对该案调查期的选择并不满意,因为该案中调查期末与立案日期之间有8个月的间隔,专家组表示他们担忧调查机关在确定这一调查期的时候并没有考虑针对该案的情况适用该期间是否适当。
在实践中,各国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调查期的一般做法是选择包含立案之前的一段期间的四个完整季度。例如,美国《商务部条例》对调查期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个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通常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提交当月之前的最近四个完整财务季度销售的被调查产品。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中的调查期并非是四个完整季度。
同时,一般情况下倾销调查期与损害调查期的期末是一致的,但是也并不绝对。例如:在埃及-钢筋案中,土耳其方就主张,倾销调查期末是1998年12月31日,而多数损害发生在1999年第一季度,因而调查机关对于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就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的第3.1和3.5条。而本案中的WTO专家组反对这一观点,其认为“无论是《WTO反倾销协定》第3.1和3.5条还是其他条款都没有包含关于倾销或损害调查应当包含的时间段以及二者之间重叠的特别规则”。
与之相类似,阿根廷-家禽案中的WTO专家组也在其报告中指出,“《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没有规定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一定要同时结束。事实上,既然倾销进口的进入与由其引起的损害之间有时间间隔,在所有案件中都使用相同的期间对倾销和损害进行分析可能并不合适。”虽然该案为复审案件,但是其相应的道理也应当在反倾销原审中适用。
同时,在多数情况下调查期末在立案之前,但是也有部分WTO成员国收集立案之后的数据和信息以进行关于损害的调查。这些成员国认为调查机关应当基于所有的可获得信息进行损害认定,包括最近的数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倾销的影响只能在之后显现出来。
因此,在实践中,损害调查期末与倾销调查期末并不必然是同一天,但是一般损害调查期应当包括整个倾销调查期。
三、与确定调查期相关的透明性要求
建议的第3段指出,“为了增加调查的透明度,如果选择的调查期与建议的第1段、国内立法、法规或指导方针的要求不一致,调查机关应当在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2.2条做出的公告或单独的报告中包含选择该特定调查期的理由。”
这是为调查机关设定的义务,督促其根据一般做法选择合理的调查期,同时要求其在调查期的选择与惯常做法不一致的时候做出解释,以保证调查期的合理性并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调查机关确定的调查期不合理,或者调查机关适用了起诉方提出的不合理的调查期的情况。其原因有多种可能,例如:起诉方无法基于合理调查期内的数据或信息提出直接证据证明国内产业遭受到了损害或其遭受的损害与来自涉案国的进口相关;或者由于发起国的相关政策导致在合理的损害调查期内相关数据不可获得。
如果确定的调查期不合理,调查机关很可能无法对与调查相关的直接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这对涉案国的企业会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出现调查期不合理的情况,涉案国企业和行业应当针对这一点进行积极的抗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期的确定
作者:王杕 于洋洋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调查期是指反倾销调查中由调查机关确定的收集各类数据和信息的时间范围。各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一般会在立案公告中规定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调查期的确定是反倾销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