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类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既涉及到法律责任,也关乎道德伦理,因此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相关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法律是关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应用场景是:1 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司机)驾驶该机动车没有得到允许。有权允许的人通常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的实际控制人。“允许”包括书面、口头同意使用该机动车的意思表示,默认的或者以依习惯等将机动车交由使用人使用的,也可以认定为得到允许。2 该机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是指机动车使用人以及车上人员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也属于本条的规范范围。
而此次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除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外可以基于自愿原则购买商业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在发生《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不得以机动车的使用人未经允许而拒绝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购买交强险,发生《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的事故造成损害的,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如同交强险保险人一样承担交强险额度内的赔偿责任。
至于商业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使用人仅限于特定主体不包括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机动车的使用人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该商业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相反,如果未限定机动车使用人,保险公司则应当承担该商业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
二、典型案例
在(2022)浙1003民初629号案例中,法院裁判认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孙伟未取得驾驶证,且未经允许驾驶他人车辆造成原告王妹英受伤,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郑喆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其锁闭车门,并在可控空间放置钥匙,其无法预料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其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徐郑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2015)外民一初字第174号案件中,法院裁判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未经×××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车辆所有人李某某和管理人于某某允许,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阎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检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均已过期,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被告李某某作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并未使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李某某找到案外人李立生委托被告于某某办理该车的检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项,被告李某某尽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注意义务,该车是由被告于某某雇拖车拖到被告于某某经营的车行处保管。被告李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原告阎某某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于某某作为受托人,在将该车拖到其车行后,未尽到应尽的保管及注意义务,导致其雇佣的员工即被告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于某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本院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于某某、被告刘某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追偿权辨析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有过错的车主追偿以及追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行为类型、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形确定其性质。对机动车不存在缺陷,仅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应当是终局责任承担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疏于管理,虽有过错,但仅仅是消极的不作为,并没有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性质上属于不作为侵权。其疏于管理或保管行为不会直接造成损害,与损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具有间接性、偶然性。疏于管理或保管行为通常仅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而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且法律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课以补充赔偿责任,本身已属于对未尽管理义务这一违法行为的制裁,应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根据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法理,参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及追偿的规定,补充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害人(终局责任人)追偿,反言之,机动车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最终责任承担者,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对疏于管理致他人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补充责任人)不应享有追偿权。
四、结语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问题。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提高车辆保管意识、加大交通违法处罚力度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有效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人民生命历程的道路畅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作者:杨磊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