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剧学法
《执行法官》已圆满收官,但剧外学法的精彩篇章还在继续。前几期的介绍让大家对执行制度、执行措施有了初步的了解。而这几集,故事镜头转向了法律天平的另一端,为我们讲述了被执行人黄驰、牛丰的故事。面临成为被执行人的状况,两位主角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逃避非良策,诚实应诉并配合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本期《看剧学法》,让我们一起了解诉讼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制度。
上期回顾:(👈 点击查看)
《执行法官》
推荐指数:★★★★★
领衔主演:罗晋、杨子姗
分类:剧情

剧中通过16个贴近民众生活的执行案件,见证一批青年法官在工作中坚守职业理想、不断追求进步的成长过程。
《执行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共同出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担任指导单位。

剧情提要:
黄驰赛车赔偿案
因被贾小飞设局,黄驰签了三百五十万的欠条,进而涉诉。齐麟带人上门寻找黄驰了解案件。黄驰告知齐麟,整个案件是贾小飞设的局,且欠条上的还款日期也被做了手脚。因没去开庭,上述的所有情况,黄驰并没有告诉审判法官。现判决已经生效,为了还债,黄驰奶奶黄春香只能将房子卖给了身为俱乐部经理同时也是拆迁公司经理的李博。
牛丰炒股索赔案
牛丰妻子周惠芳接受22户邻居委托代为炒股,后股市暴跌,邻居天天上门闹。周惠芳怕牛丰知道,给每户都补了欠条,委托炒股变成了民间借贷。没成想,周慧芳突然离世。邻居凭借欠条起诉,牛丰败诉。面对牛丰这位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法官,楚云一方面知道自己应当坚守一名执行法官的底线,一方面又同情牛丰。经过调查取证后,楚云发现本案可能是错案,并找了一名愿意作证的邻居。但牛丰却表示,要最后一次守护法律的公正,主动将自己唯一的房子卖掉,用来支付执行款。幸运的是,周惠芳生前买的股票涨了,牛丰靠出售股票的钱又买了一套二手房。

01 什么是缺席审判

多数老百姓都对“诉讼”二字抱有一种谨慎或避讳的情绪。特别是成为被告后,不接法官电话,不收法院的文书,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实际上,成为被告与败诉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拒不到庭,等于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法官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而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剧中,黄驰就是因拒绝应诉,放弃了举证、抗辩的权利,导致事实真相未被查明,最终败诉并承担了 350万的债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2 什么是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

法院在执行立案后,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可能面临司法拘留。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03 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
前者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发现法院执行的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被执行人房产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如执行法官不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拟拍卖的房产,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吗?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执行。在牛丰炒股索赔案中,被执行人牛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可以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时,如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至于租金具体多少,属于执行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而被执行人是否配合执行工作、是否提出被拍卖房产是自己唯一住房是法官很重要的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为“买卖不破租赁”?

在承租人根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房屋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原来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特别的,当法院要启动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拍卖程序,看到法院的拍卖裁定书或腾退公告的承租人,应当及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以主张自己的租赁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官提示: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参加诉讼,配合执行,不仅是当事人的义务,更是当事人的权利。
(文中图片来自电视剧《执行法官》)
陈声雷
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法官助理
—————
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执行局 陈声雷
责任编辑 :陈淋清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