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老人将300万房产遗赠给水果摊主有效吗?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人这一生都不可避免的会经历生老病死,有句老话叫做:“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出生的时候一无所有,经历过一生的积累,或多或少都会存有积蓄资产,离开人世的时候却又无法带走,只能留给后人。

人这一生都不可避免的会经历生老病死,有句老话叫做:“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出生的时候一无所有,经历过一生的积累,或多或少都会存有积蓄资产,离开人世的时候却又无法带走,只能留给后人。也是因为如此,继承制度从古至今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上到王侯将相的官爵俸禄,下到贫民百姓的柴米油盐,最终都离不开继承这个话题。
在传统家庭观念浓厚的中国,遗产一般都是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这样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继承,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加速,不少孤寡老人或者空巢老人,选择将遗产赠予保姆、邻居甚至是陌生人,这对于传统家庭传承观念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每一次出现相关的新闻,都会引起社会热议。
最近,有这样一位88岁的上海老先生就做出一个让亲人与部分吃瓜路人都“无法理解”的决定。这位老先生指定了其居住小区附近的水果摊摊主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决定在自己离开人世之后,将自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300万房产遗赠给该水果摊摊主,并且双方已经去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热烈的网络讨论,各方网友都对此发表观点,老人的亲戚通过媒体得知后也对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提出来担忧。一时间众说纷纭,那么这一遗赠行为效力究竟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88岁老人将300万房产遗赠给水果摊主有效吗?》这一话题。
根据媒体报道,这位已经88岁的马老先生,家住上海市宝山区,马老先生和接受遗赠的水果摊店主在几年前就已经认识了,这个水果摊开在马老先生住处的楼下,因马老先生独自一人,所以没事就到水果摊和这位摊主聊天,并一起等待摊主的孩子下学。马老先生的老伴已经去世,而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又因故猝死,根据报道,儿子后事就是由水果摊摊主陪伴料理,老先生的亲戚无人到场。
有一次,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昏迷,还是摊主发现并将他送往医院治疗。老先生的亲戚们并没有来进行照护,而是由水果摊摊主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照护,到了晚上再回到自己家中,直到马老先生康复出院。出院后,马老先生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一家五口一起住进自己的房子,六个人共同组建成一个特殊的家庭。
在3年前,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面对自己可能会意识不清甚至到生活不能自理的地步,马老先生认为需要有一个人能够照料自己的生活,在与亲戚逐渐疏远的情况下,马老先生决定将自己交由水果摊摊主照料,于是马老先生和水果摊摊主一起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由水果摊摊主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遗赠给这位摊主。
对此,大部分网友都认为这就是俗话说的“远亲不如近邻”,认为水果摊摊主是一个十分善良的人,让社会感受到了真情和温暖。同时,在婚恋欲望逐渐降低和老龄化加剧的今天,不少人认为不婚不育的结果,可能就是像马老先生这样晚年孤独,无人照料,因此产生了共鸣。
然而马老先生的亲戚和小部分网友却认为水果摊摊主可能别有用心,利用了老人可能意识不清的状态进行公证。
根据马老先生亲戚的说法,老先生本人有六个姐妹,老先生却选择了小区周边的水果摊主让其住进了家中照顾自己,亲属们非常不解。三年前,马老先生生病时,是由老先生的家属们送医并照顾的,当时医院给出的诊断是老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老先生办理出院时,水果摊摊主在家属到来之前就把老先生接走回家了,当家属再次来到老人家看望老先生时,就被老先生骂出来了。家属称老先生当时已有些糊涂,总怀疑家属惦记老先生财产,而这完全是老人自己的想象。
家属还表示,三年来,他们对于老先生将名下财产、金银饰等陆续交给信任的水果摊主一事都有知情,但想到只要老先生晚年有人照料,他们也不会过多干预。但是老先生赠房这件事他们是通过媒体才知晓的,他们担心这并非完全出自老人本意。如今他们很担心老先生所作出的这份“意定监护”是否能得到妥善执行。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关于马老先生的这个事情,我们先来总结一下前面故事中提到的老先生与水果摊摊主进行公证的文件,分别是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这两份文件的效力到底如何,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首先,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
意定监护原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后来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将它的适用范围由老年人拓展到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而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意定监护纳入了民法典体系,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意定监护必须是在被监护人在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并不一定是近亲属关系,具体的监护人范围包括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具体包括:
①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包括: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③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可以包括以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意定监护人通过意定监护赋予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照顾、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在被监护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大部分还是出现于类似马老先生一样的独居独身、或者失独、孤寡等老年群体。它的设立能够帮助很多老年人解决养老问题,老人可以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最信赖的子女来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如果老人跟子女感情不好的,还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其它亲属甚至是朋友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一旦老人失智、失能后,将由自己最信赖的监护人安排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及财产管理。
意定监护在保障老人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帮助了非亲属监护人去解决身份缺失的重要问题。比如,老人到医院就医时,医生往往会问老人,“家属来了吗?”“你有监护人吗?”,在申请社会福利时,老人有各种社会福利,但是他到各个部门去申请的时候,别人也会质疑他的身份问题。因此,意定监护非常重要的保护了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
说了这么多,如何才能确定意定监护的效力呢?
首先,在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果仅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意定监护的行使主体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且智力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做出的意定监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意定监护在行使主体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说意定监护是附条件生效的,在被监护人没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定监护并不发生效力。
从次,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在被监护人行使意定监护后,当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已指定的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
最后,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不必然造成个人财产的处分。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在意定监护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
因为,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因此在马老先生的故事中,仅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发生将其遗产赠与水果摊摊主的效力,马老先生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外,还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
所以,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另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契合的两份协议,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是监护人选,而遗赠扶养协议确认的是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并不冲突,且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不足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本质上还是一种协议的关系,类似于民事合同关系,一经双方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对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非法手段侵占遗赠人财产,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对于扶养人,能够依据协议在遗赠人去世后获得确定的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赠人擅自处分确定的遗赠财产,扶养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遗赠人进行补偿。
同时,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如果遗嘱、遗赠的内容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则以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此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02 海涵律师建议
讲到这里,马老先生的故事中的两个重要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就分析完了。除了上述的两个协议外,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丧失行为能力的风险,我们还可以通过:遗嘱、医疗预嘱、资金监管协议、信托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对自己人生的最后阶段进行合理规划和预设。
根据统计,2019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已经占到总人口的18.1%,超过2.5亿,再过几年,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就将超过三个亿,在这些老年人中有一大部分,是无配偶子女的空巢老人,他们已经或即将步入自己人生的后半阶段,却没有人能协助他们安稳的渡过这一生。
而除去这些老年人群体外,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特殊群体,包括丁克族、不婚主义者、以及性少数群体等,这些群体因为自身的特殊追求或需求,导致没有子女或配偶等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义务人而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些老年人群体和特殊群体都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意定监护、遗赠扶养等这样的法律制度去寻求支持。
作为律师,我们是支持这些群体通过寻求法律途径去规避丧失行为能力的风险并保障自身权益。意定监护、遗赠扶养都为这些群体寻求监护或赡养做出了兜底保障,也超越了血亲范畴监护可能有的情感绑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尊重这些群体的意愿,充分保障了他们的自由和尊严,在日常照护、大病治疗、临终关怀等情况下解决了很多他们的养老难题。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醒各位,在选定意定监护人或是遗赠扶养人时,如果意定监护人或是遗赠扶养人对于财产另有图谋,可能将引发道德风险,危害生命安全,特别是像故事中的马老先生那样,将意定监护人及遗赠扶养人指定为同一人时,这样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当然这是对于最严重结果的预想,我们当然相信人间的真情和温暖,此处只是提示大家三思而后行,就像吴律师上午接到的一个企业家的咨询,一起合伙做生意,怎么企业开始有起色了,另外两位不怎么付出的股东就开始有想法,要把自己给排挤出去,真是难以接受,吴律师当然非常理解企业家的想法,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想到了怎么分家,才能把家过的更好,当初没有想好怎么进、怎么运行、怎么退,如今要退就真的是双方要起冲突,所以一定要建立规则意识。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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