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服刑,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在监狱服刑,这就是暂予监外执行。其中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对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能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保外就医,但是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仍然不得保外就医。
适用主体:(1)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2)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主体:(1)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收监情形:(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在监狱服刑的姿势(可以秒懂的干货)
作者:吴国伟来源:京师豫见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服刑,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在监狱服刑,这就是暂予监外执行。其中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