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发的财产纠纷处理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引入 甲与乙双方协议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甲需要给付乙200万的补偿款。

一、案例引入
甲与乙双方协议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甲需要给付乙200万的补偿款。离婚后,甲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乙200万,乙将该笔钱用于购买某处学区房,购房后,甲向乙主张复婚被拒。后,甲将乙起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双方离婚是为了孩子购买学区房,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二、财产纠纷处理思路
1、离婚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
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涉案离婚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若离婚协议相关条款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若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方可请求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可知,一方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签订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应当审慎认定上述撤销情形,不能够简单地将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情况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但是值得提起注意的是“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双方当事人为何而离婚即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以本文开头案件为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的多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离婚协议系为购买房产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已然不可回转,但是鉴于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付的约定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系无效约定,应当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3、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赠与子女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出于对子女未来发展等考虑,在财产分割条款中往往会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屋仍为自身所有且房屋产权并未进行实际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共有房屋,一般情况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与诚实信用原则,赠与条款不能够任意撤销,法院对于当事人撤销诉求一般不予支持。当然具体情形还需综合离婚协议中具体条款综合判断。关于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对于父母赠与的房屋是否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实践中尚未有统一定论,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角度考虑建议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受赠子女享有交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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