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汇编(第26期)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新规速递 统计法拟修正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统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一、新规速递
统计法拟修正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统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正草案对现行法拟作出十四条修改,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明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修正草案拟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纳入相关泄露行为的规制范围。此外,修正草案还特别将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罚款上限由一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反洗钱法拟修订明确金融机构相关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及特别预防措施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修订草案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相关反洗钱监管,并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关税法全文公布官方解读要点内容
4月2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关税法有关问题。
关税法共七章72条,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六是充实关税应对措施。
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同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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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中财务造假处罚大幅提高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
修正草案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修正草案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人大网


《学位法》通过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不授予相应学位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内容,重点完善学位管理体制,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并对学术不端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相应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揽子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三部法律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将《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


国防教育法拟修订细化初高中军训相关规定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从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保障机制等方面,对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和系统完善,明确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应当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并明确了相应的负责部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明确国防教育教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来源:中国人大网


能源法: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能源法(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草案共九章六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衔接关系,以及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开发利用政策,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等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


原子能法拟出台要求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原子能法(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等等。草案还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核安全保卫、核材料管制等义务作了明确要求,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来源:中国人大网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本意见。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4月2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发布《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采购人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

来源:财政部


关税法获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税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4月2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4 月 26 日起,《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实施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3 月 26 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等内容进行完善。《条例》将于 4 月 26 日起实施

来源: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深圳市司法局拟发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4月24日,深圳司法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规定》共七章五十三条,针对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废旧车辆和电池回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试行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加强了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管理,明确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实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非法改装行为;对加装雨棚等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加装行为,明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规定》重点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措施,明确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园区、商业、办公、医疗机构、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设施等重点场所应当依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要求压实物业服务人责任等。

来源:深圳司法局


4 月 1 日起,《南京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31 日。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专 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治 理能力提升;标准化创新;根据全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 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4 月 10 日起,《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施行
杭州市政府官网日前公布该市《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将于 4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底。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4 月 20 日起,《苏州市发布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施行
近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下称《办法》)经市 政府第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正式施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市场政策
国务院通过十六条规定明确国际邮轮在港口靠港补给有关制度
4月2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规定》共十六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等主体提出要求,明确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反向开票”新规出炉!税务总局明确相关事项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反向开票”事项。
《公告》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反向开票”)。
《公告》强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建质〔2024〕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针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下简称治本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
财政部网站4月2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民营局汇报成立以来民营企业问题线索收集与办理情况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民营局成立以来民营企业问题线索收集与办理情况。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一季度,民营企业共反映问题907项。扣除重复、涉法涉诉和不属实的反映后,共计565项。其中,政策建议类228项,拖欠账款类129项,侵权纠纷类118项,要素保障类90项。其中,对于要素保障类,民营局在资金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好银企融资对接,提升贷款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在用地用能方面,对重点工业企业和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土地、能耗等方面保障力度,将要素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实施的前期条件。在人才用工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有关部门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创新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明确提出更多依托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推动民营企业参加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决策咨询和实施。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知局与司法部联合发文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4月26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意见》共三方面十项内容,明确将:(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关于法律制度建设,将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并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

来源:司法部


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
4月28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计划》明确实行以下重点行动:(一)“数商强基”行动。(二)“数商扩消”行动。(三)“数商兴贸”行动。(四)“数商兴产”行动。(五)“数商开放”行动。《计划》突出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将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组织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平台和卖家出海等专项行动;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海外仓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水平。

来源:商务部


两部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网站4月25日对外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该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来源:财政部


两部门: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流程审计报告查验
4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四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和赋码。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开展年报审计等审计工作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将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申请赋予验证码。《通知》强调,将加强审计报告查验。财政部、工信部将加大平台数据共享力度,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审核、到期复核、信息更新等工作中,查验相关企业所提交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上的报备情况,并依法核查、严厉打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机构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来源:财政部


两部门发布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写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外发布。
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指引》强调,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来源: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4月22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管,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一)交易规则执行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具体包括:交易实施细则制修订情况、电力市场化交易全流程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等。(二)限制市场竞争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以及市场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情况。具体包括:市场运营机构违规干预电力市场情况,市场交易主体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跨省跨区交易情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情况等。(三)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及报送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及平台建设、数据接口开放等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四)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电力监管机构通过日常监管、市场主体反映以及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辖区内可能存在的其他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情况。

来源:国家能源局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将迎强监管
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基础上,制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在《2号指引》的基础上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10年。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来源:证监会


成都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4月28日,成都住建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全市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由企业自主销售;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另外,将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走深走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将深化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红、橙、绿”三色管理,对住宅及商服类用地供销比偏高的区域,适当减少用地供应。

来源:成都住建局


深圳市监局增加商事登记系统境外人士实名认证方式
4月24日,深圳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商事登记系统境外人士实名认证的通告》。
《通告》明确,自2024年4月23日起,将在商事登记系统增加境外人士实名认证方式。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护照(不包括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办理涉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公告公示业务及有关职务实名,可在商事登记系统核验身份信息。

来源:深圳市监局


三、热点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征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技术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做好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筹备工作,拟组建大赛技术专家库,请你单位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专家人选。
一、推荐范围
首批入库专家围绕“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砌筑工、钢筋工、管工、防水工”5个职业(工种)方向,从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择优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责任心强、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从业。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强。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声望和良好声誉,行业认可度高。重点从职业院校、企业一线中遴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四)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裁判方法和有关职业(工种)的国家标准,并能够准确、熟练运用。
(五)曾担任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赛项命题组长、专家组长、裁判长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可直接入库。
三、推荐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推荐政治素质高、技术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技术专家,名额不限。我司将对各地推荐的专家择优入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加交流研讨、专项工作等。
请推荐单位认真核实推荐人员具备的条件及相关材料,填写“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技术专家推荐表”和“专家汇总表”(见附件),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laozhichu@163.com。
联系人:吴薇 电话:010-58933100 传真:010-58933389
夏阳 电话:010-6831202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24年第六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58号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曹晨等122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24年第六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53号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李宁等102名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3年度)》(下称“白皮书”),并发布十大案件。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89件,同比减少22.2%,一审服判息诉率超90%;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4574件,案件结收比103.83%,其中涉发明专利类案件数同比增幅超五成;调撤案件53500件,调撤率57.39%,同比上升8.8个百分点,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东去年有三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白皮书显示,广东法院围绕加大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司法保护,全年受理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芯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品种等“硬核科技”“绿色科技”领域。去年共审结各类发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6450件,同比增长55.8%,审结各类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一审案件2094件,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重视强化司法政策指引作用,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去年,全省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判赔数额支持率达65%,全额判赔案件数量占比超过44.3%,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数额98.8万元,超过千万元判赔的有24件,最高判赔数额达到3.17亿元,在62件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人,真正让侵权者付出沉痛代价;在全国法院率先发布涉数据司法政策性文件,为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提供司法支撑。在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中,法院充分考虑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全额支持权利人索赔数额2000万元,系当前数据竞争纠纷判赔最高数额,彰显了司法护航创新产业发展的鲜明态度。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助力大湾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去年12月,广东高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合作协议,由国际组织先行调解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纠纷,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参与见证,并联合清华大学等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助力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325件、审结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475件。
另外,去年广东高院还牵头与省发改委等15家单位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在全国率先建立省级层面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信用监管、惩戒机制,与广东11个地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以能动履职持续构建和完善协同保护机制,让“高质量”真正受到“严保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典型案例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示范和引导功能。4月22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体现司法保护的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人民法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加大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呵护创新创造。“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对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的企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增强农业科研者的信心。“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探索了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和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对传统中医药的守正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回应社会对青少年保护的关切,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和社会责任。“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
三是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裁判规则,服务新经济新动能。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对既有的社会生活规则不断提出挑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着新技术与新思维的双重考验。今年公布的案件中涉及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数据非法抓取及交易转卖的制止等新问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规则,明晰权益保护边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
四是加强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米其林”商标侵权案、“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依法维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
五是加强衔接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到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格局。今年发布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司法衔接的案例,也有法检配合的案例。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明确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同时,还将当事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和提出检察建议。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不断提高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以知识产权审判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附: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
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
四、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
六、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
七、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八、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九、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
十、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及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1.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3.四川华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宇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5.盐某制药株式会社与石某集团欧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上海碧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诗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
2.株式会社纳某与顺平县某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
3.盼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
4.米某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
5.利某有限公司、斯某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昌伟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6.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贵州快某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
8.贝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阜城博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
9.滨州市沾某冬枣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富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云南杨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
2.龚某平与某研究院、杨某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
3.王某玉与海南链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
4.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5.鹤庆杨某银楼有限公司与鹤庆县八某原创手工银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
6.新疆碧某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神某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7.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8.达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
9.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10.浙江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某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1.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扬、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3.中国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云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
4.唐山市某协会与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
5.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
6.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
7.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
8.南京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9.桂林零某软件有限公司与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
10.深圳市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
11.国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某(大连)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
12.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济南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某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群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
14.泉州鲤城立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15.宁波同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
(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纠纷及司法惩戒案件
1.安徽荃某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
2.郑州某研究所与陈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
3.敦煌某良种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丰某种业有限公司、郝某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4.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大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5.五家渠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狄某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6.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惩戒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杭州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行政判决书〕
2.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苏某琦侵犯著作权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书〕
2.邓某广、颜某姣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肖某成、刘某霞、张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3.郝某臻侵犯著作权罪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974.html


《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案例一: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
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该案经一审、二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案涉房屋尚未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手续,达不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为由,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认为张某在接收房屋时怠于发现案涉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并放弃了拒绝接收该房屋的权利,本身也存在过错,故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98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不能举证证实逾期办证对其造成的损失,结合房开公司违约的主客观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辖区经济发展、物价及收入水平等情况,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为标准,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5500.93元;2018年12月26日起至某房开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张某已交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进行计付;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期,另有70户业主也对某房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类似判决。
案例二: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
2017年9月22日,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孙某购买位于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西侧美林水岸某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七条约定:二楼楼顶平台归三楼住户使用,具体使用面积详见设计图纸。入住之后,因三楼住户在二楼楼顶平台私自搭建围栏、庭院、菜园等,严重破坏了楼顶结构,导致孙某所购的商铺常年漏雨;且因上述合同内容约定,三楼住户禁止孙某到楼顶进行维修,漏雨问题一直存在,影响了孙某的日常经营生活。2021年2月25日,孙某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第七条“二楼楼顶平台归三楼住户使用”的格式条款无效。
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其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的第七条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孙某仅提交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格式条款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条款就一定无效。本案中,孙某购买案涉商铺时,该商铺系现房,孙某接收商铺时对商铺进行了验收,在《商住楼交接确认单》上注明案涉商铺存在的问题并签字确认。孙某签字确认的该确认单中所列明的问题未包含案涉商铺楼顶平台,且案涉商铺的楼顶平台并非属于孙某所购商铺的专有部分,孙某主张附件三第七项“二楼楼顶平台归三楼住户使用”的条款限制了其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孙某虽主张案涉商铺验收时并未对楼顶进行验收,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及附件共13页,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生效,并已经备案,应视为孙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内容系明知,合同附件三的内容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裁定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三:张某仲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011年10月16日,张某仲与唐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仲转租唐某承租的3700平方米商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某购物广场三楼),租期十年(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80万元,后续租金逐年递增5%。合同签订后,张某仲以该商铺地址注册公司,用于开展教育培训等经营活动。2019年4月18日,因张某仲未按期支付租金,唐某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仲支付所欠房屋租金、违约金及物业费。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张某仲向唐某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合计4476225元。2021年8月6日,唐某申请执行,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张某仲23066.15元并冻结其股权和房产,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随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仲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案例四:宋某军、赵某、刘某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系列案
1999年10月,宋某军、赵某、刘某源分别与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某大厦第一层1-8 、16号房,单价每平方米5600元,总金额237万余元。宋某军等支付全款并占有使用,上述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2001年12月,某房产公司与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包含宋某军等购买的上述房屋及门面在内该大厦一层南头裙楼出卖给宋某,房屋面积633平方米,总金额443.1万元。同时约定以某房产公司欠宋某的借款抵房款,宋某至今未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上述合同未进行备案。
2005年5月,宋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房产公司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同年12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房产公司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宋某购买的某大厦首层南向从⑤轴到⑩轴裙楼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33平方米)交付给宋某;二、某房产公司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协助宋某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
仲裁裁决生效后,宋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6年8月,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执行中发现部分执行标的已被宋某军等人占有使用,某房产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0月,天心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发出公告,要求宋某军等限期腾退,宋某军等提出异议。2010年11月,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宋某军等的异议,并告知不服裁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宋某军等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被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2012年6月,天心区人民法院再次采取执行措施并发出执行公告,要求宋某军等腾退案涉房屋。同年9月,宋某军等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天心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宋某军等的异议。宋某军等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发回重新审查。2014年4月,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认为,宋某军等提出的执行异议实质是对案涉房产所有权提出异议,与2010年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系针对的是同一标的物,故不再重复裁决,驳回宋某军等的异议。而此前的2013年7月,天心区人民法院曾以无法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宋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同年11月,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宋某名下,宋某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020年10月,宋某军等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军等人提出的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的诉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不予审查。宋某军等提出的执行异议实质是主张对案涉房屋拥有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从而排斥宋某依据仲裁裁决提出的执行申请,该异议请求与天心区人民法院2010年作出的执行裁定处理的异议请求实质内容一致,已由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宋某军等再次提起执行异议属重复主张权利,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于同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宋某军等人的异议。宋某军等不服,再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雨花区人民法院驳回异议裁定。同年7月,宋某军等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截至2022年6月,法院未予立案。
案例五:黄某海等27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抗诉案
2010年,黄某海等27人与福建省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黄某海等27人缴纳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陆续交房,但因实际施工与工程规划不符,未能如约为黄某海等27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15年5月,黄某海等27人分别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远远超过买受人的实际损失,且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涉及的客观因素非出卖人所能控制,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以购房款为基数,以同期同类公积金贷款利率的50%为标准,向黄某海等27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黄某海等27人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当,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海等27人于2017年4月期间陆续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
黄某海等27人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调整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驳回黄某海等27人再审申请。
案例六:宁波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文艺创作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022年5月30日,宁波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宁波某文艺创作工作室(以下简称文艺工作室)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装饰公司提供砌墙、电气改造、瓷砖铺贴、油漆涂刷等装修服务,工程造价13万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其他事宜。工程完工后,文艺工作室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对装修质量产生争议。2022年9月21日,文艺工作室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确认涉案施工合同解除,要求装饰公司退还装修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各项损失共计52.7万余元,后在庭审中将损失金额变更为5.7万余元。诉讼期间,双方因装修合同纠纷引发警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基本完成装修任务,合同解除的条件尚不成立,但鉴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影响到文艺工作室的备案验收及正常开业,且装修存在部分地面不平、角落未新铺地砖的情形,酌定装饰公司退回文艺工作室装修款及承担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各项损失共计16100元。装饰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地面不平、逾期交付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装饰公司赔偿损失合情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装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7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1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案件涉及基因工程、锂离子电池、交叉学科等前沿技术领域,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冲突的判定、优先权的认定、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等典型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1.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涉及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同时对于创造性审查中权利要求关联技术特征的整体考量和现有技术结合启示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2.名称为“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对于准确把握含有参数特征的锂电池领域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具有示范作用。
3.名称为“聚氨酯抛光垫”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对于以化学配方组分及物理性能参数限定的机械产品权利要求,审查决定阐述了如何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客观认定专利保护范围,以准确判断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实际贡献。
4.名称为“能够控释活性成分的可分割的盖仑制剂形式”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从举证责任、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多个维度阐释证据规则,并对现有技术中的负面描述是否构成技术障碍的判断提供了审理指引。
5.名称为“用于序列操纵的系统、方法和优化的指导组合物的工程化”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本案将鼓励发明创造的价值导向融入PCT申请部分申请人变更时优先权的判断,审查决定深入论述了该情形下在后申请能否享受优先权的审理标准。
6.名称为“聚(亚芳基醚)共聚物”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为判断化学领域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提供了典型示例,同时对无效程序中如何考量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的意见进行了阐释。
7.名称为“一种复合装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合议组结合新证据综合分析,诠释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事实”的规则适用,体现了专利案件中准确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性。
8.名称为“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涉及核实优先权时对“相同主题”的判断,审查决定阐释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中对于技术事实的记载程度应满足的要求。
9.名称为“运动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阐释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权利冲突认定中的考量因素和判断方法,强调保护在先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通过扩张性解释减损外观设计的正当权利。
10.名称为“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审理结论是维持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依据民法基本原则,通过体系化解读专利发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对“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问题作出我国的首案认定。
自2010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连续多年从所审理的复审和无效案件中评选出年度十大案件并进行发布,通过典型案例诠释专利授权确权的标准,发挥着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5日,海关总署官微公布202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在案例一中,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轴承中共有5597套轴承涉嫌侵权,其中,5557套轴承本体使用了“SKF”标识,10套轴承本体使用了“NSK”标识,10套轴承本体使用了“TIMKEN”标识,20套轴承外包装使用了“EMERSON及图形”标识,并申报为“无中英文品牌”。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轴承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该案货值约合人民币84.72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来源:海关总署


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01、全国首例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626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
02、著作权侵权“滥诉反赔”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315号
03、专利委托设计人“免费使用抗辩”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256号
04、国家级非遗和地理标志产品虚假宣传案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44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605号
05、涉网络购物平台连带责任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6341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2773号
06、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行政复议案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行终1296号
再审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行申481号
07、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标准植物新品种同一性判定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607号
08、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2070号
09、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数据纠纷案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
10、以技术手段通过“切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5刑初1087号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终422号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简称万泰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泰公司因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等。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万泰公司在投保时向人保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人保苏州分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万泰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人保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是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施工环境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故海上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一审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趋势,对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及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使风电企业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经营。本案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有力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成立于1995年,2010年在深交所A股上市,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等业务,连续多年在全国行业排名第二,近10年累计纳税总额超40亿元。2020年起,受房地产行业形势等因素影响,深圳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账面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截至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时,深圳公司负债160亿元,28.6亿元银行债务出现逾期,拖欠职工工资5187万元。
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公司启动预重整机制,指定临时管理人驻点公司,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前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协商谈判等工作,为重整做好准备。2023年7月20日,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公司重整申请;11月28日,裁定批准深圳公司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公司重整计划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160亿元债务100%清偿,企业保留上市公司主体资格,重返市场。
深圳公司司法重整案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会议精神的典型案例。该案仅用5个月即成功化解债务160亿元,阻断房企债务风险向下游蔓延,维护上下游企业经营稳定;依托于深圳公司的4万余名农民工、3800余家供货商、2万余名中小股民得到保护,16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实现司法审判“三个效果”相统一。本案坚持能动履职,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为危困企业量身定制信托计划,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与风险脱钩。优化府院联动,拓展国资纾困路径,推动民营上市公司转型升级,实现国资民企双赢共赢,为司法重整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了可供借鉴的路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药监局公布6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4月2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6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信息。
在案例一中,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涉案货值金额18781.5元,违法所得16619.98元。市监部门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619.98元、罚款37563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药监局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
4月25日,浙江高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十件。在案例九中,法院协同政府积极依法作为,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开创破产房企处置的新道路,破产重心由“拯救企业”转为“拯救楼盘”,即使清算模式下也可高效稳妥实现保交付且财产价值最大化;通过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联动优势,不仅引入了地方国企与品牌民企联合组建的兜底方,还相继妥善解决在建工程主体变更、烂尾楼复工续建等资产处置重大障碍;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到土增税的减免政策,实现节税近五千万元。

来源:浙江高院


北京高院发布2023年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4月25日,北京高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案例一系认定“全方位”品牌摹仿构成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法院认为,被告从利口酒酒瓶标签、瓶盖、网站宣传等各方面摹仿权利标识,属于“全方位”品牌摹仿的情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有力遏制了此类“全方位”品牌摹仿行为,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了积极探索。

来源:北京高院


北京市检察院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3日,北京市检察院官微发布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辩解自己偶尔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两名同案犯亦辩解仅参与一次灌装制作,整体犯罪事实和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查明。检察机关细致审查电子数据,查明王某某长期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另查明郭某某、尹某某制假且销假、张某某参与假酒配送等犯罪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另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从王某某处采购假酒的人员较为固定、且多次采购,可能存在下游销售假酒的行政违法线索。后依法移送涉下游销假线索11件,相关行政部门均已立案并进行处罚,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打击。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南京中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典型案例
4月17日,南京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典型案例,并介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工作指引》。
本批典型案例共六件。在案例一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及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采取了不停机保全的方式,一方面有效解决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了保全措施对相对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进一步达成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由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对立双方变为生产经营中的专利合作双方,对鼓励发明创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南京中院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
4月25日,浙江高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十件,案例一为全国首例个债债权网拍成交的案例,为个债债权拍卖的个债清理模式作出了有益探索。浙江高院认为,债权拍卖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结合的模式能够实现对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再发现,通过市场化机制允许债务人或第三方进行债权收购或投资,既实现了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还为新债权人提供了投资安全保障和额外收益,激励债务人的亲友或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个人不良资产的投资。

来源:广高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