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必知事项(下)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常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 1.林业经营者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如何进行林权登记?
一、 常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

1.林业经营者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如何进行林权登记?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可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权利登记申请主体:林业经营者
权利登记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证书载明权利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如何进行林权登记?
承包方可依据承包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或者出租、入股等方式长期经营其他农民集体的集体林地的,也需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也可对因承包行为取得的各项权利进行流转。
权利登记申请主体:发包方或者承包方
权利登记依据:承包合同
证书载明权利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 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进行林权登记?
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权利登记申请主体: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
权利登记依据: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证书载明权利为: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当先解决纠纷,再申请登记。
(2) 是否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果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已依法登记发证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次登记或者原首次登记未完成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然后再提出申请登记。
(3) 申请登记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是通过审批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还是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然后根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权利类型。
(4) 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尚未依法登记, 则应先办理首次登记。如果已经依法登记,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确定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5) 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的基础上,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6)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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