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侵害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侵害的目的。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写入法律条文,但作为财产型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实务界早已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视为诈骗犯罪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当以是否存在合法根据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物给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实务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尽管《96年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废止,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新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实务部门在实践中仍参照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进行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其他的诈骗犯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犯罪,由于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不宜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现实表现形式。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
第二,涉案资金的去向,是用于赌博、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促使资产增值的活动或返还给受骗人。
第三,行为人在事中的行为,是否提供虚假担保、使用虚假的单据、介绍信、印章等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第四,行为人收到款项后是否携款逃跑、隐匿资金拒不返还、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第五,受骗人有没有基本丧失民事救济可能性。
此外,《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42号区分了陌生人之间的诈骗与熟人之间的诈骗。陌生人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但是,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和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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