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面对陡然严峻的新冠疫情形势,2021年12月22日西安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对全市进行交通管控、社会管控、社区管控,全面加强管控措施,并于12 月 27 日进一步提升社会全面管控措施,要求全体市民不出户、不聚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必将对工程复工生产、合同履约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新冠疫情的相关法律属性,探讨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程索赔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处置方式。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义
首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曾就2020年新冠疫情明确表示,对因新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而依据陕西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298号文件中的规定“本次疫情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延续”“因疫情防控造成停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疫情就具备了不可抗力如下通用属性: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17.1条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下疫情期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一)工期损失
依据陕西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298号文件中的规定,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以及《示范文本》第17.3.2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故因新冠疫情和管制措施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二)施工人员正常工资损失
依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4)项之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可知,由发包人承担的人员工资应当是“必须支付的”。而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以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
(三)施工现场照管、看护损失
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4.7.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6)项之规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施工现场照管、看护损失,发包人应当首先进行确认,该事项是否为己方要求承包人进行实施的?若是,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不是,则发包人无需承担。
(四)机械及材料租赁损失
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4.7.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3)项之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因此,针对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期间分包租赁机械的台班租赁费;施工所租赁的盘扣、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另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第五条第2项之规定,前述租赁费用可参照下式计算:
1、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停工天数×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单价×0.4
2、周转性材料停工损失费=停工天数×周转性材料租赁单价/天(周转性材料是指,模板及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
(五)财产损失
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4.7.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1)项之规定,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针对疫情影响导致的停工期间已进场材料因质保期影响而产生损坏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六)赶工费、施工降效等损失
首先依据《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5)项之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需要承担的赶工费用,仅为发包人明确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活动的费用;
而参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7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因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而产生施工降效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可知,复工后因新冠疫情持续影响所造成的施工降效损失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但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明细文件后交由发包人核查认可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后,再予以付款。
(七)材料价格上涨损失
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第4.7.6条之规定,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可知,疫情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上涨损失。
但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法院通常秉持公平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的前提往往是“如不调整显失公平”。因此,若依据上述《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规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承担的价差损失较大,则仍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由承包人适当分担损失。
(八)抗疫措施费用
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因此,在疫情期间施工现场因执行行政机关及发包人要求的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施工人员政策性防疫费用等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参照上述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三、疫情期间承包人的索赔方式
(一)发送索赔书面文件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时间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加强管控措施的指导性文件等)。
3需要注意的是,索赔通知书中应明确“本次疫情是一个持续性的事件,且尚不确定其会持续多久,还无法完全、准确评估对项目工期和成本会造成多大程度的影响,故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补充进行相应的工期和费用索赔”。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二)收集索赔证据资料
1、国家、省、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抗疫期间工期及费用补偿的原则,费用分摊的原则及计价原则等指导性文件。
2承包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施工人员正常工资、施工现场照管看护费用、机械及材料租赁费用、财产损失费用、材料价格上涨损失费用、抗疫措施费用等损失对应的证、明材料及统计清单等。
3、发包人出具的与疫情相关的各类往来函件。
四、疫情期间发包人的索赔方式
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要以发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出发点,参考上述依据积极核实相应索赔数据及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补充说明或补充证据。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实索赔报告时,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就人员工资损失问题,发包人可派遣员工至施工现场明确各员工实际在岗情况,是否为休假状态或工作状态。相关的人员身份信息、数量、对应工资标准、有无劳动、在职情况等信息制成书面文件由承包人盖章确认。便于后续计算人员工资损失费用。
2.要紧密结合当地政府要求和文件解释,双方对抗疫期间的相关计价指导文件理解有偏差的部分,主动与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当地省市定额站沟通,取得权威的咨询意见。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疫情无疑是对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企业的一次巨大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处理复工后的各类索赔事件中,以事实及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公平合理的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损失。
